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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移民局制定的《关于加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自主外迁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自主 外迁移民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移民局二00二年九月八日) 1993年以来,我省接收安置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自主外迁移民1.8万人,为支援和服务三峡工程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从总体上看,移民的安置和稳定情况是好的。但是,由于这部分农村移民是由基层组织自发联系,自主外迁到我省安置的,各地具体做法差异较大,因而带来一些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移民的生产生活,也给迁入地的社会稳定带来一定影响。为了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根据国务院三峡建委转发的《关于处理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自主外迁湖北省的若干政策意见》(国三峡秀发办字[2001]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重庆库区自主外迁我省移民安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理自主外迁移民问题的依据和原则 国务院三峡建委专题就重庆库区农村移民自主外迁湖北省制订的40号文件,是妥善处理好重庆库区自主外迁移民问题的基本政策和基本依据,凡与40号文件不一致的,一律以40号文件为准。各地不能自行其是,更不能随意在政策上开口子,谁开口子由谁负责和处理。 处理自主外迁移民问题,必须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兼顾迁入地集体与移民个人利益,依法妥善安置移民的原则。过去迁入地与移民签订的安置协议原则上继续有效,但与国家移民政策相违背的条款,以及对协议签订后新增资金或后期扶持资金约定一律归移民个人所有的条款,应予废除。对重庆库区自主外迁的农村移民,不能完全套搬现有政府组织的外迁移民政策,而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存在的问题。外迁移民的生产安置费和基础设施费(以下简称“两费”),是迁入地政府统一掌握使用的资金,必须用于移民生产生活安置相关的项目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不得发给移民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二、界定自主外迁移民范围 纳入自主外迁移民范围的人员包括: 1、已与迁入地签订安置协议,且“两费”由迁出地政府或移民个人拨给或交与迁入地的。 2、已与迁入地签订安置协议,“两费”已部分或全部发给移民个人,在迁入地进行了生产生活安置后,愿意退交“两费”的。 3、未与迁入地签订安置协议,“两费”全部发放给移民个人,在迁入地进行了生产生活安置后,已向迁入地退交“两费”的。 4、在迁入地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但人未到迁入地的无房无田移民或有房无田移民即“空挂户”,在迁出、迁入县对接以前到迁入地办理有关安置手续的。 5、原为随迁人员,现经迁出地、迁入地重新核实明确为生产生活安置人员,向迁入地补交“两费”的。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将其视为正常迁移人口,纳入社会正常管理,不享受本文规定的自主外迁移民有关政策。 三、落实移民的耕园地 凡当地村民人平承包经营的耕园地在1.5亩以上的,应将移民承包经营的耕园地至少调整到1.5亩。当地村民人平承包经营的耕园地达不到1.5亩的,按原协议或不低于当地村民人平承包经营耕园地面积的要求落实。如果移民购买当地村民旧房时,对耕园地有协议的,按协议落实。对移民承包经营的耕园地面积的计量标准和税费的计算办法要与当地村民一致。 四、改善基础设施 移民居住地的水、电、路基础设施,要在现有的基础上,比照当地村民的同等水平,进行适当改善,所需费用从移民基础设施费中列支,张榜公布。具体操作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订。 五、关于税费缴纳问题 “两费”按规定拨入或交给迁入地的,移民按照承包经营土地权证承担的农业税、特产税和“三提五统”,从迁入安置地之年起免三年,免征的农业税、特产税由迁入地县级政府负责解决,免提的“三提五统”从迁入地管理的生产安置费中列支。“两费”未给迁入地的按以下办法执行:迁出地或移民与迁入地签订的合同中对税费减免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不同时享受税费减免。 移民占用耕地建房的,宅基地标准以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超出宅基地标准的部分照章征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的低限收取地藉调查费、征(拨)地管理费、勘察定界费、登记费。移民办理购房或建房手续、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公安、土地、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移民迁入当年规定的标准收取证、簿工本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