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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2]78号
【颁布时间】 2002-09-30
【实施时间】 2002-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7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移民局关于加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自主外迁移民安置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六、做好随迁人口转生产安置人员的安置工作
  
  经迁出地、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重新核实,原为随迁人员、现为生产生活安置人员的,在清理中补交“两费”以后,由迁入地按自主外迁移民政策将生产生活安置落实到位。迁入地返还给移民的资金,按原户主与迁入地签订协议中约定的标准执行,原安置协议中低于3000元/人的补足至3000元/人。
  
  七、落实有关优抚救济政策
  
  移民中原有的优抚对象,凭移民个人的有效证件、档案资料和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由迁入地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优抚政策。对少数移民特困户,由迁入地人民政府纳入民政救济对象给予帮助。
  
  八、纠正违规收费行为
  
  迁入地在对移民进行生产生活安置时,应按省政府的规定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凡擅自提高标准或增加项目多收取的费用,必须清退,由集体掌握的移民经费缴纳的,要归垫到移民资金帐户;由移民个人经费缴纳的,退还移民个人。违规收费拒不纠正的,按乱收费查处。应给移民办理的各种证件,必须迅速办齐发放到移民手中。
  
  九、加强对移民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三峡移民资金是专项资金,要按照移民资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设立专户专帐,严格管理,正确使用。移民的生产安置费,主要用于调整责任田、安排农田开发、改造、配套,帮助移民发展生产。基础设施费,主要用于解决移民的水、电、路以及广播、学校、医疗点增容。对接以前已到位的“两费”,通过清理审计后,实行村帐乡(镇)管或村帐站管;对接以后,迁出地拨入的“两费”由县级人民政府专帐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按项目使用。移民经费不得用于与移民生产生活安置无关的项目。要加强对移民资金的审计和监督。贪污、挪用移民资金的,要按党纪国法严肃处理。
  
  十、加强对移民工作的领导
  
  切实加强领导。按照谁接收谁负责、谁接收谁管理的原则,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切实负起管理责任,层层建立起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移民工作。
  
  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的作用。教育村组干部自觉做到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在移民安置工作中实行政策公开、政务公开、财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移民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维护外迁移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加强移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多种方式,扎实抓好移民的公民意识教育和法制教育,引导他们学法、知法、守法,消除“特殊公民”思想,不断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自觉做到依法办事。对于极少数组织、胁迫移民闹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子,要依法严肃处理。坚持党政干部联系移民户制度,既做思想政治工作,又帮助移民解决实际困难,使移民尽快渡过适应期,融入当地社会,走上致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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