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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肉食品市场要实行场厂挂钩,蔬菜市场实行场地挂钩,大型蔬菜批发市场有关部门要定期对蔬菜残留农药进行检验,对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十)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市场成交额、税收、经营者增减变更、安排下岗职工等情况; (十一)在市场管理办公室显著位置悬挂《市场登记证》; (十二)固定集贸市场必须设立公用电话; (十三)建立经营户管理档案,对经营者经常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 (十四)接受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商品经营 第十三条 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持有营业执照,要一摊(店)一照,不准多摊(店)一照。销售实行专营、专卖的商品或者实行专项许可制度管理的商品,必须持有相应的证件。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缺尺少秤,欺诈消费者; (二)相互串通哄抬物价; (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掺杂使假、过期变质、以次充好的商品; (四)发布虚假广告,随意张贴悬挂广告; (五)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伪造数据,缺斤少量,销售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商品; (六)在市场内现场宰杀畜、禽; (七)经营有毒、有害、污秽不洁、腐烂变质食物及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等商品; (八)经销未经检验、检疫的肉食品或注水肉; (九)出租、出售盗版光碟、书刊,反动、淫秽、封建迷信的书刊,以及其它非法出版物;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交易行为。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摊位、场地亮照(证)经营,不得随意摆设摊点、店外设摊、摊外设摊或流动经营。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经营食品的要着工作衣、帽,配戴胸卡,使用专用工具售货,并用清洁无毒的材料包装,食品要与货款分开; (二)经营熟制品的要有防蝇、防尘、防腐设施; (三)不得乱扔垃圾、废弃物品,使用市场配置或自备的保洁工具,保持摊位周边清洁卫生; (四)销售的商品要明码标价、摆放整齐,严禁乱搭乱挂; (五)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六)要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杆秤; (七)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商品“三包”规定,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修理、换货或退货; (八)主动向购买者出具售货凭证(累、卡); (九)依法向有关部门缴纳税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章早、夜市开办 第十七条 早、夜市的开办应在不影响市容和交通的前提下,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平抑物价、搞活流通的原则。 第十八条 早、夜市开办者要严格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批准的场地面积,定位划线,禁止随意扩大和延伸场地; (二)要在醒目位置设立早、夜市标志牌、场规牌和物价牌,标志牌上要标明市场名称、开办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和市场面积; (三)建立健全必要的日常管理制度,保证早、夜市的正常运营; (四)规范车辆停放,保持道路畅通; (五)备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垃圾收藏容器,实行垃圾袋装、容器化收集,并由开办部门运送到附近的垃圾转运站; (六)设有管理办公室,要有足够的卫生保洁人员,市场闭市后要及时认真清扫场地,做到人走地净,不得污染环境; (七)早、夜市闭市时间:早市闭市时间为8时30分,夜市闭市时间为22时30分,不影响居民生活的夜市,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闭市时间;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九条 进入早、夜市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市场开办单位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二)必须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摊位证》方可入场经营; (三)经营饮食的必须持有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身体健康证》,必须一次带足经过消毒的餐具,消毒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不准在现场洗刷餐具。要随时接受卫生、防疫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 (四)经营早点、小吃和容易产生废弃物或污水的经营者,必须自备垃圾袋、密闭垃圾桶和污水收集容器,严禁乱倒污水,乱扔废弃物,不备者不准入市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