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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小学重新核编和在职教职工按编竞争上岗,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指导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要畅开出口,把好进口,充实优秀教师,清退不合格教师,减少后勤服务人员,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个别减编减员较多的地区,要特别注意做好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中小学重新核编后,目前没有开展教师招聘工作的空编地区,今年年内一律不准进行教师招聘工作;正在进行教师招聘工作的空编地区,其录取、分配工作推迟至明年二、三月份进行。个别仍在进行招聘工作的超编地区,要尽快停止招聘工作,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中小学在职教职工按编竞争上岗后,尚有空编的一些地区,除应积极从其他地区吸收一些有实际工作经验的落聘教师外,可招聘部分具备教师资格的师范类院校毕业生。具体实施意见由自治区人事厅牵头,会同自治区教育厅、编办、财政厅制定,在明年适当时候,以市县为单位,在全区统一进行。 2002年9月30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br / br / 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宁政发[2001]9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及其他相关改革 由国家投资举办并管理的中小学(含职业中学,不同)是我区基础教育的基本力量,其教职工编制是我区事业编制的主要组成部分。制定科学合理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重新核定各市、县(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既是保证今后一个时期我区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进一步加强事业编制管理的重要内容。要通过重新核定编制工作,重点解决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分布不均衡、岗位设置不合理等突出问题,科学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应当把握以下原则: (一)遵循基础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促进基础教育可持续发展; (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积极稳妥,力求精简、高效; (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中小学校长和教职工的日常管理及指导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等,由县级教育部门负责。为减少管理层次,充实教学一线力量,乡(镇)不再设置由县级教育部门派出的管理教育教学业务的专门机构(教育委员会、教育办公室、学区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由乡(镇)中心学校的校长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也不再设置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并可在核定的乡(镇)行政编制内确定1-2名助理或干事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的教育事务。 逐步取消中小学校的行政级别,改革中小学校任的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重新核定后,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和职业中学暂保留原确定的级别、核定的领导职数,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或聘用;其他中小学不再确定行政级别,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选拔任用或聘用,并归口管理。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的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开。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教职工编制的日常管理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