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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02]46号
【颁布时间】 2002-09-30
【实施时间】 2002-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7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若干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城市垃圾治理事业,加快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化和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技术政策
  
  (一)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指导思想是:转变城市垃圾处理必须由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的观念,放开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市场准入,打破垄断,鼓励竞争,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实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大力推进垃圾分类收集、综合利用,加快技术进步,实现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健康发展。
  
  (二)城市垃圾处理的目标任务是:到2005年,全省设市城市至少应建成一座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闽东南沿海和闽江、九龙江、晋江流域的县城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县城,应加快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到2010年,全省城市和大部分县城都要建成一座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设市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基本实现垃圾处理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三)发展城市垃圾处理产业要坚持从我省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选择科学的垃圾处理技术。我省人多地少、地质条件复杂,是全国雨量最丰富的省份之一,垃圾处理应以焚烧处理、达标排放为主要技术方案,积极发展适宜的生物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综合处理方式。少数具备卫生填埋场地资源和自然条件适宜的地方,可以适当采用卫生填埋技术。垃圾处理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禁止垃圾随意倾倒和简易堆放。
  
  二、深化改革,加快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
  
  (一)建立政府引导、社会投资、市场运作、环保监督的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机制。打破现行城市垃圾处理政企不分,政府统包统揽的局面。把城市垃圾处理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政府行为转变为政府监控、企业运营。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抓城市垃圾处理规划、社会投资引导、环卫资格认证和垃圾处理状况的监督管理及污染物排放监控。率先把城市垃圾运输、处理推向市场,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市场化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道路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费用仍主要由政府承担,但要加快环卫体制改革,实行企业化管理,加强成本核算,降低费用,确保环境卫生质量。
  
  (二)新建城市垃圾处理场要通过社会公开招标确定投资和运营主体。对社会资本或国外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的城市垃圾处理项目,当地政府或委托的机构可参照同期银行长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设定投资回报参考标准,并根据其它具体条件计算项目的运行成本,合理确定垃圾处理的价格,以此作为对投资者招标的标底上限,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最优化的方案及项目的投资、运营企业。鼓励社会投资主体采用BOT等特许经营方式投资或与政府授权的企业合资建设城市垃圾处理设施。
  
  (三)加快现有城市垃圾处理场和城市垃圾运输环节的改革。逐步将现有的城市垃圾处理场和城市垃圾运输环节改制成市场化运作的独立企业法人,实行企业化管理,也可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办法,鼓励各类企业通过招投标方式独资或合资承包现有城市垃圾处理场、城市垃圾运输的运营。获得运营权的企业应对原有事业单位人员进行重组安排,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组后分流或下岗的富余人员应根据当地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
  
  (四)积极推进城市环卫作业服务体制改革。隶属于政府的环卫作业服务事业单位,要根据道路清扫、楼宇清洗、水域保洁等作业服务的不同特点,逐步转制成参与市场竞争的独立企业法人,实行企业化管理。同时,要积极培育一些非公有制形式的环卫作业服务企业,经过环卫行业资格认证和工商登记准予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逐步形成国有、集体、私营和外资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环卫作业服务体系。改革现行的环卫财政拨款方式,将“以费养人”改为“以费办事”,为加快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创造条件。今后,凡政府财政拨款的道路清扫、垃圾收集等经营性项目,应公开信息,打破区域界限,在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服务质量标准、统一价格收费监管的条件下实行公开招投标。鼓励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法人参与投标竞争,取得道路清扫、垃圾收集项目的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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