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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2002]46号
【颁布时间】 2002-09-30
【实施时间】 2002-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7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若干意见

[接上页]

  (五)利用城市垃圾经高温堆肥处理生产的有机肥料,必须符合肥料的有关标准,防止重金属含量超标造成二次污染。农业部门应研究制定鼓励农民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垃圾有机肥的政策措施。
  
  (六)城市垃圾处理运营企业和从事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回收、综合利用的企业,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再生资源加工利用目录》的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七)各级计划部门应积极协助开展城市垃圾处理场项目的前期工作,支持项目业主申请国内外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为项目报批提供各种指导和服务。省计委鼓励各地加快垃圾处理场建设、运营市场化步伐,对实行产业化的垃圾处理项目,按处理规模每100吨补助100万元用于垃圾处理场配套设施建设。
  
  (八)凡是未按产业化要求进行建设和经营的垃圾处理设施,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保障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垃圾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抓紧落实,采取有力措施,协调解决实施产业化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推动全省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健康有序发展。建设、计划、物价、环保、财政、土地、体改等部门要加快制定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运营、拍卖、抵押、资产重组、资金补助、市场准入制度等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建立统一开放、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各地要按照《福建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规划》的要求,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打破行业垄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城市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估算、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方式、投资运营年限、垃圾处理量和处理指标要求、相关优惠政策和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向社会公告,通过实行规范的招投标择优确定投资商或运营商。
  
  (三)城市垃圾处理投资和运营企业要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和相应的从业资质。投资城市垃圾处理设施,项目资本金应不低于总投资的20%,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年;承担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特许经营的企业,必须拥有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其注册资本不低于承包设施年运行总成本的50%,特许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特许经营期满后应重新进行招标。
  
  (四)加强城市垃圾处理工程建设管理。实施市场化运作的城市垃圾处理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建设,其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选用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标、运行安全可靠。
  
  (五)加强对城市垃圾处理状况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应会同建设部门定期公布各市、县垃圾处理设施达标及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情况。各级环保部门要对城市垃圾处理设施运营企业进行监督,对处理设施的运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确保城市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建设部门要严格管理,坚决制止城市垃圾处理设施无证运营、不规范运行、污染环境的行为。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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