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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0-31
【实施时间】 2002-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8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市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用再就业资金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所有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费用。各区、县(市)要明确免收的项目,并向社会公布。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强制收费,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
  
  (三)鼓励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国有企业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的;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
  
  3、吸纳本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的;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
  
  (四)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
  
  按照个人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对从事微利项目的,据实贴息,展期不贴息。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及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各商业银行军开办此项贷款业务,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3年内筹集资金1.5亿元,今年计划筹集5300万元。哈尔滨市财政投资公司作为我市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机构,具体承担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业务。市财政部门作为担保机构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五)照顾和扶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各级政府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六)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把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在政府预算收文科目中增设“再就业补助”款级科目,以反映各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区劳动社会保障工作补贴等项支出。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工作需要,可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促进再就业工作。还要安排资金,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的建设。
  
  (七)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搞好服务工作,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1、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持《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部门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税收减免手续。
  
  2、符合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新招用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和比例核实认定后,出具“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凭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证明及税务部门规定的有关材料,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有关税收减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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