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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0-31
【实施时间】 2002-10-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8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3、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区、县(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人数和比例核实认定后,出具“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经济实体凭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证明及税务部门规定的有关材料,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有关税收减免手续。
  
  4、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年底职工花名册、现有职工花名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企业与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工资支付凭证、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及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区、县(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新招用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审核后,出具“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审核证明”。
  
  四、强化再就业培训,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一)加强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
  
  一是成立哈尔滨市就业和再就业培训工作指导检查组,成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市教育、财政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发动全社会教育资源,积极参与职业技术培训;对再就业培训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培训成果进行审核,按规定拨付再就业培训补贴。二是组织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免费培训,并由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向参加培训并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培训补贴。再就业培训贴补标准,原则上参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1]28号)执行,所需资金每年由市财政筹集解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由就业转为失业的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均可享受一次性免费再就业培训。个人自找培训单位实现再就业的,给予300元学费补贴。三是开展创业者培训,提高其创业能力。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市工商、税务、物价、金融、财政等部门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专家组成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免费为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开业策划、项目论证、市场分析、投资评估、信贷融资、经营诊断等咨询服务。
  
  (二)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要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为就业困难对象提供专门帮助和服务。在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中,要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要加快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及其公开发布系统,提供及时、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
  
  (三)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
  
  市政府从再就业资金中筹集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各区街道和社区劳动力市场建设。其中,用于社区建设的要同社区物业建设配合使用。
  
  (四)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各区、县(市)都要建立劳动就业局,配齐工作人员;在街道、乡(镇)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配齐专职工作人员;在社区居委会设立劳动保障服务站,聘请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就业局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需经费,由区、县(市)财政解决;劳动保障服务站所需经费,用再就业资金解决。街道劳动保障事务部门和社区保障服务组织要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劳动保障服务工作。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农村富余劳动力管理工作,为其转移提供相应的服务。
  
  (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对各类企业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克扣和拖欠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实行职业介绍许可证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
  
  五、统筹兼顾,搞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宏观调控
  
  (一)正确处理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扩大就业的关系。
  
  要切实加强对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工作的指导。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减人员,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国有大型企业一次性减员超过万人或裁员人数占职工总数比例达10%以上的(含10%),要事前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经劳动部门、经贸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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