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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2]160号
【颁布时间】 2002-10-30
【实施时间】 2002-10-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8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全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全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加快全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省建设厅二00二年十月)

  
  为了确保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的实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拉动全省经济快速增长,现就加快全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一)各市、县要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尽快组织编制居住区规划。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进度,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进行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
  
  (二)住宅小区建设要以规划为龙头,以完善功能、改善环境为重点,坚持节地、节水、节能的原则。建筑容积率要严格执行城市详细规划确定的标准;绿地率要求新城区不得低于35%,旧城区不得低于30%;公建配套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立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论证审批制度。
  
  二、强化土地一级市场调控
  
  (一)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土地储备制度。要按市场原则实行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拆迁和安置,并对实施统一拆迁获取的土地及收回的闲置土地进行再开发,使其达到“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后,通过招标、拍卖或招商的方式,出让给开发商。对区位较差的地段,各地可在允许的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减免土地费用的政策。
  
  (二)加强土地价格调控。每两年公布一次基准地价,合理引导地价水平,禁止炒买炒卖建设用地。
  
  (三)加大城镇危旧房改造力度。各地应在土地使用和招商引资等方面制定相关优惠政策,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鼓励多方投资,加大资金投入,力争用3—5年时间基本完成城镇危旧房改造任务。
  
  三、改善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投资环境
  
  (一)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取消商品房项目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环节。合并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和管线综合设计的审查程序,不得单独发放建筑工程管线规划许可证。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与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住宅建设项目不进行建筑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咨询服务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收费标准按照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住宅建设经营服务性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计价格[2002]262号)规定执行。
  
  (二)清理收费项目。取消住宅建设及房地产开发中涉及的各种保证金。各地要加强对建设项目收费的监审,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卡制度。
  
  (三)建立有形市场,规范相关服务。各地要建立具有一定规模,服务设施较完善的房地产有形市场。积极推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的办法,即由房地产(建设)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同时,要简化办事程序,建立透明的政策、信息、经纪等咨询服务体系,方便群众。
  
  (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所有住宅建设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配套的相关设施建设)都应实行招投标制度。鼓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规划设计、施工、中介服务、物业管理以及水、电、气、电信等配套设施的施工、服务单位积极参与竞争,并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明晰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各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专业部门不得指定单位、厂家和产品。
  
  四、建立适应我省实际的住房供应体系及住房保障制度
  
  (一)大力推进以经济适用住房为重点的住宅建设。各地人民政府应加强住房成本监控,实行销售价格审批制度。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发布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禁止乱摊和虚置成本。同时,对购房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购房面积等要进行严格审核,并做好中低收入家庭档案管理工作。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的标准按户年均收入4万元以下界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面积标准控制在80平方米/户以内。具体细则由各地政府制定。
  
  (二)建立廉租住房供应体制。各地在工作机构的设置上,要建立市、区、街道三级管理体制和房管、民政、财政、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联合实施的多层次管理构架。要通过财政补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直管公房售房款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措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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