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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2]160号
【颁布时间】 2002-10-30
【实施时间】 2002-10-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8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全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严格廉租住房的准入,实行申请、核查、公告、登记制度。同时,与准入制度相对应,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
  
  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民政部门确定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250元以下)和城镇优抚对象家庭。供给方式采取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
  
  对符合条件的廉租家庭一般采取租金补贴方式。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面积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自行租赁房屋。租金补贴的标准由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测算确定。
  
  对烈属、孤老、重残等特殊家庭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9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实物配租。可根据家庭人员数按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测算无偿提供普通住房。租金按家庭总收入的5%收取。
  
  五、扶优扶强,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省进行住宅及房地产成片开发建设和投资
  
  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省内外、境外企业除了享受国家及我省有关扶持住宅及房地产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上规模、上水平,对项目规模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部分,实行现行的配套设施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二)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土地评估费、土地交易管理费、征地不可预见费合并为交易总额的1%收取。
  
  (三)凡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国家资本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资本金投入达到项目投资额的20%,投资者一次性支付土地费用有困难的,可协商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已缴土地款达15%以上的,可发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已缴土地款达50%以上的,除可发放上述证书外,还可发放临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缴清土地款后,将发放的临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更换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在保护耕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土地使用可采取“先租后征”的方式,将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进行房地产开发。但土地租期一般不得超过3年。
  
  (五)兼并、购买、改造、改组我省国有企业,全员接受、安置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并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除享有前款优惠政策外,所征收的增值税属于地方留成的部分,待房屋建成使用后全部予以返还。
  
  六、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
  
  (一)放宽可出售公房的范围。凡在可售范围内的现有公房,各地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出售步伐。对于产权有争议的,可以先出售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产权登记部门应对相关材料做好证据保全,售房款由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比例留足维修基金后予以封存,待产权关系澄清后再转至原产权单位。对原界定为不宜出售的公房,特别是近几年未被列入改造范围的公房,要根据实际情况,放宽限制条件,扩大可出售公房的范围。
  
  (二)鼓励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解困住房)上市交易。各地除取消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原产权单位审批和上市年限的限制外,对拥有全部产权的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规定收取有关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后,所得归职工个人所有。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房可以直接上市交易,其收入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由职工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分成。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其应当所得部分由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后,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除按有关规定在土地出让金、营业税、契税、印花税、所得税等方面享受优惠外,个人按市场价格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契税也减半征收。
  
  (三)鼓励城乡居民到居住地以外的城镇购房置业。凡异地购买城镇成套住宅的,可将户口迁入购房城镇,农村居民可转为城镇户口。
  
  (四)鼓励城镇居民出租闲置住房。对个人按政府定价和市场价出租住房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减征营业税、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七、加强对住宅与房地产业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扩大内需、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的高度,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对住宅与房地产业工作的领导,把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发展作为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措施,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赋予的职能,本着“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健全房地产管理机构,充实队伍,强化职责。未设立房地产管理机构的市、县要抓紧配备相应人员,为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三)各地要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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