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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7-27
【实施时间】 2002-07-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巴马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案(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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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自治县的教育科技和文化卫生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和自治县的特点,确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努力办好小学和普通中学,逐步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积极办好师范教育和幼儿教育,同时开展农民业余文化教育,扫除文盲,提高人民文化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努力办好民族中学,对边远、贫困、居住分散的山区,从实际出发设立教学点,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民族小学和民族班。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办好职业学校,对未能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开办职业技术培训班,培养城乡实用技术人才,同时鼓励自学成才。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集资兴办教育事业。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尊重教师的社会地位,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学人员给予奖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学校财产,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需要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普及网点,积极发展科学技术,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做好科技扶贫。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民族的特点,积极发展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图书、新闻出版等文学事业,开展民族、民间的健康的文化活动,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挖掘、整理民族文化遗产,收集、整理革命历史资料,保护革命文物、历史文物、民族文物和名胜古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培养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文化艺术人才。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对地方病、传染病和职业病的防治工作,搞好妇幼、老年保健工作,努力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充实医疗卫生设备,挖掘整理和发展民族医药。对经济困难的山区群众,在医疗上给予特殊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集体和个人集资办医院,允许经县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民间医生正当行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体育事业,积极开展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和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培养体育人才,增强人民体质。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推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自然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第七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内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各民族都要互相尊重、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建设好民族地方。对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要充分尊重。增强汉族干部和瑶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干部之间的亲密团结。各级领导干部要做民族团结的模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要和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本着民族平等、团结的原则协商解决。
  
  自治县的各民族的传统节日应受到尊重。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物质上要优先帮助偏僻困难山区的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进步繁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每年9月6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经巴马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对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规定制定必要的实施办法。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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