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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2]84号
【颁布时间】 2002-09-29
【实施时间】 2002-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8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清债办关于辽宁省省直企业清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清债办制订的《辽宁省省直企业清债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辽宁省省直企业清债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有关做好省直企业清债工作的部署,切实解决省直企业应收款项和不良资产过大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国有资产损失,夯实国有资产,优化资产运营状况,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1.省政府建立省清债联席会议制度,成立省直清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省直企业清债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清债办)。
  
  2.省清债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省直企业清债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对清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
  
  3.省直企业清债工作分工。清债工作以企业为主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省直各有关部门配合。具体分工为:省国资委直管企业的清债工作,由省国资委负责;省直未脱钩企业的清债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到法律咨询、诉讼、执行等疑难重大债权,由政法部门协助清债。
  
  省直部门要在省清债办的协调部署下,统一思想,分工配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清债工作。
  
  二、清债的对象、范围和任务
  
  清债对象:省直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清债范围: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以前年度的应收款项和不良长期投资。
  
  清债任务:2002年实现清债任务20亿元的总体目标。
  
  三、清债的主要措施
  
  1.清债单位或企业要做到人员到位、资金到位、资料详实。对应收款项和不良长期投资,要指派专人管理,逐项登记造册、录入微机,定期向省清债办汇报清债工作进展情况,需要法律部门支持和协助的债权,清债单位或企业要提供详实的情况说明及原始凭证,按照省清债办制定的表格及要求,详实准确填报。
  
  2.清债任务要层层分解,层层落实,责任到人。省清债办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查省直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通知》(辽政办[2002]87号)部署的清查结果为依据,根据清债单位或企业的应收款项和不良长期投资情况,按照所占份额统一标准,统一口径,统一下达任务。省清债办负责将清债任务分解落实到省直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落实到企业,由企业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及个人。
  
  3.对应收款项及不良长期投资要做到“四清”、“三落实”。“四清”即:清楚欠款单位情况,清楚欠款具体事由,清楚清债难点,清楚清债的切入点;“三落实”即:任务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
  
  4.清债工作的考核。省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由省清债办负责考核,与企业年终效绩考核指标挂钩;其他企业由省清债办负责对其主管部门考核,与主管部门目标管理考核指标挂钩;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制定具体考核办法。省清债办负责对清债单位或企业按清债进度情况排列,予以通报。
  
  5.清债工作的奖励。为调动清债单位及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清债单位或企业清债工作的顺利进行,清债单位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具体奖励办法,报省清债办批准后实施。对在清债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省清债办负责报省政府给予奖励和记功。
  
  6.建立清债调度制度。省清债办每周召开一次碰头调度会,每半月组织清债单位或企业召开一次调度会,每月对清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不定期刊发清债简报,并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在清债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快省直企业清债工作的步伐。
  
  7.加强清债工作的管理。建立清债回收档案制度,清债单位或企业对每项清回欠款要登记造册,按照省清债办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清债单位或企业负责填报领导人、责任人、原责任人、清债额等。为便于考核,清债单位或企业要设立存储过渡专户,对清债回款实施专户存储。
  
  四、清债的方法步骤
  
  清债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调查摸底、核查阶段(9月1日—9月20日)
  
  清债单位或企业要成立专门清债机构,制定清债目标和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责任人。对应收款项及不良长期投资进行登记、整理,形成一项一表,一企一册,保证原始资料完整、详实,汇总后上报省清债办。企业主管部门要抽调懂业务的人员组成清债小组,对所属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省清债办负责清债方案的制定,下达清债指标,并对清债单位或企业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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