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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02]70号
【颁布时间】 2002-10-30
【实施时间】 2002-10-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8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残联、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切实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残联、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省公安厅二00二年十月十日)

  
  残疾人康复工作是一项德政工程,对于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残疾人康复工作,积极推动残疾人康复工作开展,取得了明显成效,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通过实施白内障复明、聋儿语言训练、精神病防治等一批重点康复工程,使30万残疾人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康复,占全省残疾人的10%。康复机构逐步建立,专业队伍逐步扩大,社区康复逐步推进,残疾人康复意识逐步增强,初步奠定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础。但是,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滞后于全国平均发展水平。工作开展不平衡,体系不完善,服务水平有待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匮乏,康复经费普遍短缺,多数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还得不到切实的康复服务。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促进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适应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康复需求为依据,以社区为平台,坚持工作方式社会化,开发社会资源,有计划地实施一批重点康复工程,增强复康工作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逐步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总体目标:到2005年,在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70%得到康复服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50%。到2010年,在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70%以上。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基本原则:一是重点解决残疾人的基本康复需求与逐步增加康复内容、康复项目相结合。从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出发,紧紧围绕覆盖面广、时效性强、残疾人迫切需求的康复项目开展工作。同时,坚持从实际出发,注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拓展康复内容,增加康复项目,注重高新技术在康复领域的应用,努力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是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有效途径。
  
  三是实施重点工程与提供普遍服务相结合。选择残疾人迫切需要又有可能做到的康复项目,实施一批重点工程。推行社区与家庭康复,推广实用、易行的康复方法,普及康复服务,逐步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早期干预、早期康复治疗,特别重视3岁以下残疾儿童的早期康复工作。
  
  二、制定措施,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
  
  (一)充分利用现有的相关设施,建立和完善工作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各级残联负责康复工作的组织管理、规划制定、经费筹措以及协调实施。要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工疗站、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整合康复服务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建立省康复医学中心,开展全省残疾人康复诊疗和训练工作,负责市、县级康复专业人员的培训指导和康复医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各市、县要确定一至二所医疗卫生机构为当地的残疾人康复技术资源中心,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宣传咨询、检查评估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要利用现有的卫生服务机构建立残疾人康复站。各级各类康复机构要根据残疾人不同的康复需求,提供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知识普及、残疾人亲友培训、简易训练器具制作、用品用具服务、咨询服务、转介服务等多种康复服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手段,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实用的康复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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