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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初步建立城镇老年人社会服务网络 建立以政府兴办的非营利性老年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多种形式的老年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服务为依托,居家养老为基础的社会服务网络。适应退休人员逐步由社区管理的新形势,将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项目纳入城区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委会服务站(点)的建设中,逐步形成区、街道和(社区)居委会三级老年服务设施网络。 以政府为主导,兴建一批非营利性老年服务设施(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等)。长沙拟兴建一所服务功能较齐全的示范性老年公寓。各市、州分别建一个示范性的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中心。县(市、区)要有一所能容纳30名以上老年人的养老院(或老年公寓)。老年人较多的街道、社区(居委会)要有养老院或托老所。市、州本级老年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10张。建立老年人管理与服务人员培训制度,对服务人员的培训率达到60—80%,经过考核,持证上岗。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公寓、托老所、养老院等。 城市市政建设、旧城改造、住宅区开发等,要同时规划建设老年服务、福利设施和活动场所。 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开发老年消费市场,积极研制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产品和服务项目,满足老年人消费需求。中等以上城市要有计划地兴办老年用品商店,有条件的商店(场)应设立老年用品专柜。社区应发展老年人购物网点。 工会、妇联、共青团要大力组织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发挥群众组织在社区老龄工作中的作用。各地要开展敬老模范市、县、乡、村和敬老好家庭、敬老好子女等评选活动。 (四)重视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对老年教育的投入,同时动员社会力量,因地制宜办好老年教育。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多渠道多途径建立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老年大学(学校)。要加强老年思想政治教育,帮助老年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反对邪教。 加强老年活动设施建设。省会拟兴建一所集学习、娱乐、健身、休闲于一体的老年活动中心;县级以上城市要建立老年活动中心。街道、乡镇要建立老年人活动中心(站),居(村)委会要设老年活动室,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建立老年人活动中心(室)。各地要在现有或新建的公益性活动设施中,开辟老年人活动场所,鼓励部门和单位管辖的活动场所向老年人开放。公园、图书馆、文化馆(站)、体育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要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 加强老年文化建设。省和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开办老年专题节目;文艺、影视、戏剧界要积极创作老年人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新闻出版部门要组织出版一批面向老年人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省、市级党报要办老年栏目。各地要大力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体活动。对各类老年文体组织给予支持和引导,有计划地组织老年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和书画展览等。 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在自愿、量力和社会需要的前提下,参与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社会经济活动。老龄工作部门协同人才交流机构组织开发老年人才市场,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牵线搭桥。发挥老年人协会的作用,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积极参加社区建设或农村生产经营活动。支持老年人互助自助。 (五)初步建立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体系 各级法院要建立对涉老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优先的制度和陪审员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设老年法庭。初步建立包括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在内的老年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组织网络,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老年人所在单位,基层老年人组织,居(村)委会,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建立社区法律服务网点,使老年人就地、就近及时得到法律服务、援助和保护。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和打击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强化全社会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制观念,帮助老年入学法、懂法、守法,提高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措施 (一)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老龄委及其办事机构,明确任务和职责,核定编制,配备干部,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加强老龄工作干部队伍建设,选拔优秀干部充实老龄工作机构。省老龄委要对全省老龄工作干部进行培训,提高老龄工作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各级老龄委及其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参谋助手作用,认真做好老龄工作。各级政府要把老龄工作列入工作议程,及时研究和解决重大问题。各级老龄委负责协调、组织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各级老龄委组成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把本部门所承担的老龄工作任务列入工作日程,制定落实措施,努力实现预期目标。各级宣传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老年法规力度,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敬老、养老、助老意识。教育部门要把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道德教育纳入学校德育课程内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和表彰敬老、养老、助老的先进典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