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加大对老龄事业经费的投入 逐步建立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老龄事业发展经费。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从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增加对老龄事业经费的投入。省、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当地老年人口数1:2:3的比例(每年每个老年人1元、2元、3元)逐步筹措资金,建立老龄事业发展基金。同时引导企业单位、个人和外商投资发展老龄福利服务业。 (三)落实发展老龄事业的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要统筹安排老年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的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或有偿优惠供地,减免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计划、工商、税务、物价、国土、建设、规划、财政和民政等部门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私营企业和国内外人士等投资老龄事业,发展老龄产业。金融机构要支持社区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活动场所的建设。 政府办的老年福利事业也要引入市场机制,参与竞争,并积极探索公办民营等委托运作形式。要对社会办的老年福利事业,进行必要的调控、规范、指导和监督。对各类老年福利事业,要按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进行兴建和管理。 (四)加强老龄问题科学研究 社会科学部门要加强老龄工作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密切关注我省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统计部门要建立老年人口、老龄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和老龄统计工作制度。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适当充实专业研究人才,初步形成专业人员和实际工作者相结合的老龄科学研究力量。 (五)加强督促和检查 《纲要》由省老龄委负责协调并督促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纲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省老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纲要》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2005年对《纲要》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