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国资办
【颁布时间】 2002-10-30
【实施时间】 2002-10-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8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武汉市关于实施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试行意见

[接上页]

  4、市国资办审核、汇总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预算草案后,编制全市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上报市国资委;经市国资委审批后,市国资办向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下达预算方案。本项工作应在每年的4月底以前完成。
  
  (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执行
  
  1、预算年度开始后,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在市国资委批准前,可先参照上年度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支出金额安排支出,预算经市国资委审批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2、市国资办按国资委批准的预算草案,积极督促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完成国有资产预算收入任务,监督检查各单位管好、用好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应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编制、汇总分析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支执行报表,定期报告执行情况。
  
  3、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必须按规定,积极组织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支,并按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市国资办报告本机构预算执行情况。
  
  4、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预算执行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各级收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收、免收或缓收,并及时将收入纳入专户;应按规定管理预算支出,不得将预算支出挪作他用或截留。
  
  5、国有资产总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市国资办提出,报市国资委审批。
  
  五、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决算
  
  1、市国资办、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数字对帐工作。决算草案各项数字应当以经核实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以估计数字代替,不得弄虚作假。
  
  2、各国有资产授权营运机构要按照市国资办的部署,认真编制本机构决算草案,并附决算草案详细说明,经机构法人签章后,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报市国资办审核。
  
  3、市国资办在审核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上报的国有资产经营决算草案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产经营决算草案,于下一年的3月底前上报市国资委审查批准。
  
  4、国有资产经营决算草案经批准后,市国资办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批复决算。本阶段工作应在下一年度的4月底前完成。
  
  六、做好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工作的有关要求
  
  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要提高对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落实办事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从组织措施上保证预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2、市国资办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与执行情况的监管,发挥财务总监等外派人员的作用;同时健全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的审计网络,加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中的审计监督力度。
  
  3、建立定期考核和评价制度。要把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效果作为国有资产授权营运机构经营业绩评价的依据之一,与企业考核评价、年薪制、股票期权激励挂钩。对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好、效果突出的单位,市国资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虚报、瞒报及不按规定完成预算收支任务的予以处罚。
  
  4、建立相应配套制度。为保证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制定国有资产投资监管办法和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办法,逐步完善出资人管理、投资、融资、担保、重大资产处置、收益使用等一系列制度,为实现预算目标提供制度保障。
  
  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着眼于大局,积极支持和配合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市国资办作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职能部门,要及时与政府有关综合部门进行沟通、联系和协调,尽快制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实施方案、规范操作,要及时处理和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管理体系。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