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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专业会议费 1.各种审判业务会议所需的经费; 2.与审判业务有关的会议所需的经费。 十、服装费 1.审判人员按规定支付的制装费; 2.司法警察制装费; 3.购置服装过程中的运输、保管及损耗费; 4.研制、设计、调研、试制样服费。 十一、宣传费 1.宣传费:组织新闻、文艺宣传活动,举办展览、制作影片、电视剧,在报刊、电台、电视台进行宣传及开设法制宣传栏等费用; 2.资料费:与宣传审判工作有关杂志、报刊及外文资料翻译等; 3.刊物费:内部刊物、培训教材的编审费、印刷费、发行费、运杂费及稿酬金; 4.新闻记者采访费。 十二、维修费 1.人民法庭及审判业务用房的维修费; 2.审判法庭、人民法庭建设补贴; 3.为保持固定资产正常工作效能所开支的修理和维护费用。 十三、法官培训费 1.国家法官学院(最高法)经费: 2.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培训中心(法官培训学院等)所需经费; 3.短期培训费。 十四、其他费用 1.奖励款:根据有关规定,给于评选出的法院系统立功人员或先进集体所发的奖章、证书和奖金等; 2.来访人员接待站经费:接待站的办公用品、房屋、家具、卫生、水电、取暖、邮电通讯等费用; 3.冤、错案件当事人或家属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生活补助费; 4.其他支出,上述开支项目未包括,并经财政部门同意开支的其他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