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厦效能办[2002]021号
【颁布时间】 2002-10-29
【实施时间】 2002-10-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9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机关效能建设九项制度的通知

各区,各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机关管理,提高机关效能,现将机关效能建设九项制度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并认真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
  
  
厦门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机关效能建设九项制度
  
  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制是指各机关单位、部门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总体职责、处室职能和职位说明书,将每个单位、部门、处室以及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内容具体化,并要求落实责任的制度。
  
  二、岗位责任制是机关效能建设的基本制度,是落实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根本措施,是对单位、部门以及机关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三、各机关、单位、部门必须按照效能建设要求,根据岗位设置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四、岗位责任制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事设岗、职责相称;
  
  (二)权责一致、责任分明;
  
  (三)任务清楚、要求明确;
  
  (四)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五、领导岗位要明确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抓好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
  
  六、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代替履行(即建立“AB”岗制度),不能因为责任人离岗而使工作停滞。
  
  七、岗位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部门的总体职能;
  
  (二)内设处室的主要职责;
  
  (三)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
  
  (四)具体岗位的“B”角责任人。
  
  上述内容如按年度制定,应把年度工作任务、目标纳入其中。
  
  八、建立岗位责任制考评、检查制度。各机关、单位、部门要将岗位责任制列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各级机关效能办负责对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履行岗位责任制或落实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首问负责制

  
  一、首问负责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或打电话到机关办事(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交经办处室(人)办理的制度。
  
  二、首问人要热情礼貌、用语文明;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充分体现机关干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三、首问人的责任:
  
  (一)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二)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处室,经办处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处室的联系电话。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接下来,并记下管理相对人的联系电话,再交经办人办理。
  
  (三)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四)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四、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对管理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三、对管理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四、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