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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的申报。 (1)受理申报的时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的最后时限为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受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汇缴企业申报的最后时限为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 (2)受理申报的范围。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报的纳税人为各区县局、分局所管辖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包括监管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3)受理的申报资料内容。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申报资料包括: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汇算清缴税款入库凭证、退库申请、缓交申请或延期申报申请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和纳税人认为应该提供的补充说明等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报后,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符合性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及其报送的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申报时间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如果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全纳税申报资料,申报资料中存在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应即时由纳税人调整、补充、修改或重新申报。在申报期不能重新申报的,按《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2)微机录入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的符合性审核后要录入微机形成纳税申报信息,并对纳税申报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应用,稽核筛选应用,资料查询应用等应用管理; (3)审核结果的反馈。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对纳税人的申报进行符合性审核和微机录入后,应将审核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即时反馈给纳税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结果保留稽查权; (4)催报催缴。对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催报催缴,并按《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5)加强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的审核管理。对于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汇缴企业主要审核其所汇总(合并)的成员企业是否超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汇总(合并)的成员企业是否有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签字盖章,汇总(合并)后的应纳税额和成员企业就地预缴额的计算是否正确等内容。对于审核无误的汇缴企业应按规定时限及时开具反馈单; (6)做好对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评估工作。各区县局、分局应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市局的规定及自身管理的需要,逐步实施对纳税申报情况的审核评估工作,为稽查部门提供稽查线索。 3.依法受理税前扣除和减免税等事宜。 (1)各区县局、分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税法规定受理纳税人的各类税前扣除事项申请; (2)除另有规定外,各区县局、分局受理税前扣除事项和减免税事宜的最后时间为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超过此时限各区县局、分局不再受理; (3)各区县局、分局可允许纳税人将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做出审核审批结果的税前扣除事项做为未决税务事项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从税前扣除,待审核审批结果确定时再做调整; (4)各区县局、分局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完成对各类税务事项的审核审批和上报市局审批工作,并于4月20日前将纳税人申请的各类税务事项的审核审批结果反馈给纳税人,对审核审批情况进行统计、登记管理; (5)各区县局、分局对未决税务事项的审核审批结果同纳税人自行处理结果有差异的,应要求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反馈的审核审批通知后,最迟于4月30日前将应补缴的税款补缴入库。 4.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汇算时计算出的多缴税款,所得税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审核,即时办理退税或用于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税款的手续。 5.为了及时掌握汇算清缴工作情况,做好总结工作,市局在汇算清缴期内应召开汇算工作阶段汇报会,各区县局、分局应按规定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小结并报文字材料。小结的内容包括:汇算清缴进展情况、辅导人次和辅导面、汇算清缴户数和汇算面、审核审批情况、未申报企业及其原因、汇算清缴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及建议等。 (四)分析总结阶段。各区县局、分局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按以下要求做好汇算清缴情况的分析总结工作: 1.分析总结的总体要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局、分局应对汇算清缴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分析总结要重点反映各区县局、分局在汇算清缴工作中如何落实当年《汇算清缴通知》中的要求,如实反映汇算清缴期间的工作成果,情况叙述要清楚、明了,各项逻辑关系要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