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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国税发[2002]279号
【颁布时间】 2002-10-29
【实施时间】 2002-10-29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39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2.分析总结的具体内容。分析总结的具体内容分为以下四部分:
  
  (1)汇算清缴整体情况概述。主要总结各区县局、分局汇算年度的整体工作方针或原则,并简要说明管户情况、进行汇算清缴户数情况、汇算年度税款入库等情况;
  
  (2)汇算清缴工作情况。主要总结各区县局、分局在汇算清缴各阶段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具体做法;宣传辅导的人次、辅导面;税源管理情况和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以及采取的征管措施;各类税务事项的具体审核审批情况、亏损弥补情况、减免税管理情况;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汇总(合并)纳税情况和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申报纳税情况;
  
  (3)收入分析。主要对当年汇算清缴中的税源变化和收入完成情况、重点税源户税收变化等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纳税情况在收入分析部分要加以专题说明;
  
  (4)存在问题及建议。总结汇算清缴整体工作中发现的政策及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分析总结报送的时间及要求。各区县局、分局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分析总结要以正式文件于汇算清缴年度终了后的5个月内报送市局,市局汇总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税源统计表按规定填报后,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一并报送市局,市局汇总后报送总局。
  
  (五)通报考核阶段。市局应于汇算清缴年度终了后7个月内完成对全市汇算清缴情况的通报考核工作。
  
  1.市局对各区县局、分局汇算清缴工作情况总结汇总后,应对全市汇算清缴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全市汇算清缴工作成果、汇算清缴工作中好的经验和作法、存在的问题、需要在今后的汇算清缴工作中改进和完善的方面。
  
  2.市局应在双文明考核中对各区县局、分局在汇算清缴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为:汇算清缴工作各阶段进展情况、各阶段是否按照市局的规定报送有关材料、汇算清缴报告的报送时间是否及时、随同汇算清缴报告附报的资料是否齐全、报告内容是否详实、各类统计数字是否准确、情况说明是否清楚等内容。
  
  四、本《规程》中所说的“各区县局、分局”是指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各区县局、分局的税务所。
  
  五、本《规程》自文发之日起实行,在实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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