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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02]45号
【颁布时间】 2002-10-29
【实施时间】 2002-10-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39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1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转发省计委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
  
   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1]11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计委《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随着我省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我省房地产业迅速发展。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我省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
  
  (一)房地产业是具有极强产业关联度的新兴产业,房地产业的稳定发展是保持全省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方面。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市场机制的完善及政府宏观调控的完善与到位。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和完善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
  
  (二)要抓住当前个人住房消费稳步上升的机遇,因势利导,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建设。完善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住房供应体系。各地要根据居民居住水平和家庭收入情况合理确定本地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商品房开发建设的规模,重点发展经济实用、面积适中的公寓式住房和配套设施完备的住宅小区,降低住房成本,严格控制别墅建设,禁止占用风景区、旅游名胜区建设商品房。
  
  二、进一步发挥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建设的先导作用
  
  (一)各地要加强城市规划工作,提高规划水平。要增强规划的先导性、科学性和权威性,避免因规划频频变动给房地产业发展带来人为的风险。各地城市规划部门要在做好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包括商业、居住、文教、行政、金融、工业等功能区划的城市控制性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功能区的布局。
  
  (二)结合我省推进城镇化进程要求,全面推进房地产的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和开发管理。鼓励发展有一定规模、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的现代化住宅小区;鼓励开发商连片开发;严格控制零星、分散以及单体楼建设;要通过小区、功能区规划,统筹安排项目建设。通过合作开发或股份制等办法,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配套,解决当前存在的零星和分散建设问题。
  
  三、强化房地产一级市场土地供给调控
  
  (一)各地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量,实行省政府审批制度。由省国土部门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国家国土部门下达的年度非农建设用地计划提出各地房地产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指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各地要坚决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越权扩大房地产供给规模。
  
  (二)各地要加强对房地产土地资源的调控。由计划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省国土部门下达的房地产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指标和房地产市场年度需求情况,制定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规模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执行。
  
  (三)加强对房地产市场需求的分析与预测。建设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市场预测信息系统,对人口增长、城镇发展建设、居民收入水平以及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价格等方面的信息进行收集与分析,为制定房地产开发与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提供依据。同时,加强信息发布,引导市场。
  
  为保持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增长,房地产开发与土地供应计划应以略低于市场需求的原则编制;土地供应安排要综合考虑以前年度已批的土地存量、上年土地计划安排结转量、及当年新增土地供应量;要根据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房等不同层次住房的需求,合理安排土地供应的结构。
  
  四、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收费行为
  
  (一)加强收费监管力度。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对房地产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控制新增收费项目。对涉及商品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需经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公布执行。未经批准,各地及有关部门不得自行出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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