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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淮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淮府办[2002]106号
【颁布时间】 2002-09-29
【实施时间】 2002-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0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淮南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工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贯彻省政府办公厅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工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皖发[200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皖政办[2002]5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政务服务中心《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工商个字[2002]20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改善机关作风,推进审批方式改革,提高行政效率,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现就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传达学习,加大宣传力度
  
  要组织全体工商管理人员和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站在改革和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改革企业登记制度的重大意义,熟悉操作程序,改进工作方式,正确履行审批职能,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行政服务。
  
  要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地大力宣传《办法》,让投资者了解企业注册登记制度改革的新内容、新作法,进一步激发境内外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二、并联审批工作程序
  
  (一)工商受理
  
  申请人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二)转递相关
  
  申请人申请审批事项的内容中含有需其他部门前置审批项目的,工商局中心窗口首先进行初审,并自受理之日起半个工作日内,向涉及并联审批单位的中心窗口开具《企业登记并联审批项目办理通知书》(附件一),并将通知书连同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及时转递有关服务窗口(部门),同时抄告中心管理机构。
  
  行政审批事项需要向上级行政机关报批的,由工商部门转递具有行政审批权的部门;由中心负责督办;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本级中心直接转递上级中心办理。
  
  (三)并联审批
  
  1、各行政审批部门根据中心工商窗口的《企业登记并联审批项目办理通知书》,主动与企业联系,在5个工作日或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并发给申请人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同时将《企业登记并联审批项目审核意见书》(附件二);回复中心工商窗口,并抄送中心管理机构。
  
  2、市外投资项目重大项目或审批事项较复杂的,可根据有关方面申请或由中心负责人决定,召开联审联办会,研究办理意见。必要时也可由中心实行“代办制”。属于招商引资项目的注册登记审批时,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皖发[2002]4号文件精神,实行特事特办。
  
  3、审批事项需要多家现场勘察的,有关并联审批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向中心申请,可由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勘察。
  
  4、对在5个工作日或承诺时限内没有回复审批意见的,中心管理机构负责督查。
  
  5、对没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项目引起投资者投诉的,由政务服务中心或监察局投诉中心负责查处。
  
  (四)审批登记
  
  1、符合企业开业(变更)的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通知企业或区、县中心领取营业执照。
  
  2、有关审批部门因条件制约不能及时发给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但已在《企业登记并联审批项目审核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的,视为取得行政许可。对符合省委、省政府皖发[2002]4号文件精神的,可实行“先批后补”办法办理。
  
  3、对从事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成品油、药品、金融、证券、保险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经营项目,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核准经营项目。
  
  三、几点要求
  
  (一)增进共识,协调配合
  
  并联审批涉及多个行政审批部门,审批过程必须由相关部门共同完成。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树立全局意识、发展意识、服务意识,减少环节,缩短时限,方便企业,提高审批效率;中心应加强协调和督办,做好审批部门之间的沟通工作。
  
  (二)跟踪服务,加强监管
  
  1、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对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企业,要坚持长期服务跟踪监管,决不能“以证代管”或放任不管。
  
  2、对于后置许可的或根据省委、省政府皖发[2002]4号文件精神实行手续“先批后补”的项目,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督促企业补齐材料并为企业办理行政许可。工商部门对有关企业的专项经营项目既未取得行政许可,又未办理核销手续的,年检中一律不予通过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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