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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工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皖发[200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皖政办[2002]5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政务服务中心《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工商个字[2002]20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改善机关作风,推进审批方式改革,提高行政效率,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现就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传达学习,加大宣传力度 要组织全体工商管理人员和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站在改革和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改革企业登记制度的重大意义,熟悉操作程序,改进工作方式,正确履行审批职能,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行政服务。 要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地大力宣传《办法》,让投资者了解企业注册登记制度改革的新内容、新作法,进一步激发境内外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二、并联审批工作程序 (一)工商受理 申请人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专项审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 (二)转递相关 申请人申请审批事项的内容中含有需其他部门前置审批项目的,工商局中心窗口首先进行初审,并自受理之日起半个工作日内,向涉及并联审批单位的中心窗口开具《企业登记并联审批项目办理通知书》(附件一),并将通知书连同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及时转递有关服务窗口(部门),同时抄告中心管理机构。 行政审批事项需要向上级行政机关报批的,由工商部门转递具有行政审批权的部门;由中心负责督办;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本级中心直接转递上级中心办理。 (三)并联审批 1、各行政审批部门根据中心工商窗口的《企业登记并联审批项目办理通知书》,主动与企业联系,在5个工作日或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并发给申请人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同时将《企业登记并联审批项目审核意见书》(附件二);回复中心工商窗口,并抄送中心管理机构。 2、市外投资项目重大项目或审批事项较复杂的,可根据有关方面申请或由中心负责人决定,召开联审联办会,研究办理意见。必要时也可由中心实行“代办制”。属于招商引资项目的注册登记审批时,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皖发[2002]4号文件精神,实行特事特办。 3、审批事项需要多家现场勘察的,有关并联审批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向中心申请,可由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勘察。 4、对在5个工作日或承诺时限内没有回复审批意见的,中心管理机构负责督查。 5、对没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项目引起投资者投诉的,由政务服务中心或监察局投诉中心负责查处。 (四)审批登记 1、符合企业开业(变更)的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通知企业或区、县中心领取营业执照。 2、有关审批部门因条件制约不能及时发给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但已在《企业登记并联审批项目审核意见书》上签署同意意见的,视为取得行政许可。对符合省委、省政府皖发[2002]4号文件精神的,可实行“先批后补”办法办理。 3、对从事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成品油、药品、金融、证券、保险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经营项目,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核准经营项目。 三、几点要求 (一)增进共识,协调配合 并联审批涉及多个行政审批部门,审批过程必须由相关部门共同完成。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树立全局意识、发展意识、服务意识,减少环节,缩短时限,方便企业,提高审批效率;中心应加强协调和督办,做好审批部门之间的沟通工作。 (二)跟踪服务,加强监管 1、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对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企业,要坚持长期服务跟踪监管,决不能“以证代管”或放任不管。 2、对于后置许可的或根据省委、省政府皖发[2002]4号文件精神实行手续“先批后补”的项目,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督促企业补齐材料并为企业办理行政许可。工商部门对有关企业的专项经营项目既未取得行政许可,又未办理核销手续的,年检中一律不予通过年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