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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推进社区康复,把康复服务引入家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规划和部署社区建设工作时,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内容。社区建设协调领导机构要吸收同级残联为成员单位。在建设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星光老年之家等机构时要兼顾到残疾人康复需求,实行开放服务。社区要组织调查摸底、建档立卡,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要配置适宜的设备、器具,开展康复训练与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开展社区康复骨干培训,指导家庭进行康复训练,逐步将康复服务引入家庭,并做好与专业康复机构的转诊工作。在广大农村,要依靠医疗卫生保健网络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 (三)实施重点工程,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提供救助。各级政府要制定救助政策,筹措专项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通过实施一系列重点康复工程,对贫困残疾人康复提供救助。实施以“助视、助行、助听”等为主要内容的“爱心助残康复工程”,由省、市(地)、县(市、区)三级分别从政府专项拨款和社会募集资金中筹集经费,为特困残疾人提供救助。实施“视觉第一中国行动山西光明扶贫”合作项目,组派医疗队深入贫困地区,资助贫困盲人施行复明手术。实施“香港李嘉诚先生资助的长江新里程普及型假肢装配合作项目”,为贫困残疾人装配普及型假肢。将贫困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庭纳入脱贫救助对象给予扶持。 (四)加大经费投入,开发社会资源,确保残疾人康复任务的完成。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康复工作的需要,提供经费保障。要按照国家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规定的残疾人康复任务指标,安排落实康复专项经费。还没有把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地方要按要求列入,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残联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在人员工资、工作经费、设施完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残疾人康复后的救助和技能培训。 各级政府要制定政策,倡导、支持有工资收入的干部职工和个体民营工商业者每年为救助贫困残疾人康复进行捐助。要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 各地要设立康复救助专项资金,社会募集工作由各级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组织进行。多渠道筹集的康复经费,要用于残疾人治疗、训练等康复补助,残疾人康复基础设施和设备的完善、康复后贫困对象的扶持救助和培训、康复工作的组织、宣传及人员培训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康复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五)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要将残疾人康复业务纳入全科医生培训内容,重视专业康复医师的进修和培训,鼓励基层医生掌握康复医学理论和相关技术,支持基层工作人员参加康复业务培训。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将有计划地组织各项业务的培训,以不断提高康复队伍的人员素质,增强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能力。要将聋儿语训教师纳入正常职称评审渠道,要进一步完善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健全康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价体系和管理制度,稳定和发展残疾人康复队伍。 (六)开展宣传教育,做好残疾预防。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残疾人康复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公益宣传服务,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预防意识。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医院和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协(学)会要主动开展宣传和咨询服务,对残疾人及其家属、社会工作者进行培训,传授康复方法,提高残疾人自我康复意识。 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出生缺陷监测和干预体系,避免常见、重大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预防碘缺乏、氟中毒、大骨节等环境因素所致的地方病残疾;降低药物致残发生率;减少疾病致残;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工作,减少事故致残的发生。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控制残疾程度的加重。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 康复是残疾人就学、就业、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是残疾人的迫切需求。残疾人康复工作是各级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做好康复工作,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是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具体体现。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要求,充分认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职责,把残疾人康复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共同做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