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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2]56号
【颁布时间】 2002-10-29
【实施时间】 2002-10-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0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各级政府要切实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两个文明建设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残联要将残疾人康复的有关工作纳入本部门业务范围,各司其职,在制定政策、措施和规划时,充分考虑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卫生部门要加强医院康复科室的建设,发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网络的作用,增加康复内容,拓展服务项目,提高康复质量,确保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民政部门要在推进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时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其中,给予扶持,帮助贫困残疾人解决康复困难;教育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专业的人才培养纳入计划,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事业;公安部门要积极参与精神病防治康复的有关工作;财政部门要为康复工作提供经费支持。各级残联要深入调查研究,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康复工作规划,指导和协调残疾人康复机构的业务发展,宣传普及康复和残疾预防知识,特别是要协调解决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检查指导工作。各级残联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康复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项残疾人康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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