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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2]104号
【颁布时间】 2002-10-28
【实施时间】 2002-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0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水土保持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切实加强我市的水土保持工作,加快依法防治水土流失的步伐,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市土地面积10029平方公里,山丘多平地少,后备土地资源不足,而且水土流失现象比较严重。八十年代以来,我市在治理水土流失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人口的增加、耕地的减少,人均占有水土资源数量将会持续下降。由于人们的水土保持意识比较淡薄,加上人口增多,城乡开发、交通、工矿、电力等基本建设和农业开发规模扩大,以及不合理的人为活动等,全市水土流失面积达691.76平方公里,目前仅有三分之一的水土流失地得到治理,而且一些地方存在着边治理边破坏,一家治理、多家破坏,破坏速度大于治理速度的现象,水土流失呈不断扩大的趋势。严重的水土流失导致生态环境恶化,水源枯竭,土地退化,农业生产能力下降;泥沙淤积河道、山塘、水库、渠道,占压农田,毁坏公路、铁路、耕地,影响交通运输,加剧水旱灾害,制约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从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水土保持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治理江河、防灾减灾的治本之策,是扶贫攻坚的主要措施。要增强防治水土流失的责任感和加快治理的紧迫感,把水土保持这项基本国策真正落到实处。在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中必须十分注意水土流失问题,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水土保持的关系,决不能以破坏水土资源、恶化生态环境来换取经济的发展和眼前利益,要做到开发建设与保护水土资源同步。
  
  二、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
  
  水土保持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各个部门和单位,联系社会的方方面面。要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开展水土保持基本知识和有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都要开展“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等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墙板报、标语、文艺表演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宣传的重点对象是山区、丘陵区、矿区、开发建设项目等水土流失易发区。教育、文化、新闻、宣传、司法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宣传工作,让广大干部群众懂法、知法、守法。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水土保持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办事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抓紧制订和完善与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政策,建立并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申报和审批制度,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采矿、挖煤、办厂等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都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计划部门在审批项目时要严格把关。要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审查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防治,实行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
  
  按照“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治理责任;凡占用或损坏水土保持工程设施、林草植被和具有一定水土保持功能的自然地形地貌,造成水土流失,降低或削弱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必须依法予以补偿。治理费和补偿费由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负担,可以从生产费用或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搞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计划、规划、环保、建设、财政、物价、交通、林业、农业、土地、金融等有关部门和工矿企业要支持和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认真完成与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有关的防治水土流失任务。铁路、公路、煤炭、冶金、建材、水利、电力等国家和自治区、市重点开发建设项目,要带头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规章和政策,主动搞好水土保持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监督,严肃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必须坚决制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严重干扰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错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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