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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c)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层四周墙面,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屋顶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 建筑物层数或高度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 ≤3层(10m) 3m >3层(10m )~≤8层(24m )6m >8层(24m )~≤20层(60m ) 8m 5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 5.1在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得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 5.2在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和公路两侧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其牌面尺寸、纵向间距应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 表2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 道路类别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m 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次要公路主要公路 5×15 高速公路 6×18 表3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尺寸 道路类别 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m 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次要公路 350 主要公路 700 高速公路 1000 6广告设施的设计和安装施工 6.1广告设施的安全质量由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负责。 6.2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出图章;并应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制作安装施工,施工还应实行监理。 6.3设置的广告设施,其荷载应按GB50009规定执行。基本风压应按0.55kN/M2执行,并考虑高度系数。 6.4广告设施采用钢结构的,应按GBJ17执行。 6.5设置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包括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应按GB50057规定执行。 6.6广告设施用电应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必须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按JGJ/T16规定执行。 6.7设置屋面和墙面广告设施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并应考虑广告设施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 6.8广告设施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连接件等强度。 7广告设置的禁止范围 7.1设置广告设施不得利用下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a)交通信号设施; b)交通指路牌; c)交通标志牌; d)交通执勤岗设施; e)人行道隔离栏; f)车行道分离栏、分隔带; g)高架道路、高架轨道交通护栏(内侧); h)道路、桥梁、隧道管理口(含收费口)、防撞墙; i)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7.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第7.1条(除7.1e款外)所指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5m范围内; b)除设公交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轨道交通标志、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等设施5m范围内; c)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 d)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和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5m范围内; e)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范围内; f)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7.3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跨越道路设置的; b)在透空围墙上设置且影响其透空功能的; c)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遮挡窗口的; d)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窗间墙、窗肚墙设置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影响居住人合法权益或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e)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m范围内设置的; f)在内环线以内,设置铁皮、木条等制作的简陋广告(围护建筑工地的除外); g)其他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 7.4有下列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情形之一的: a)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b)影响绿化生长的; c)直接遮挡绿化景观的; d)其他利用行道树或者毁损绿地的情形。 7.5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不得设置广告设施: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和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广告设施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范围 一、重要地区: 1 、外滩地区黄浦江和太平桥以西,东大名路以南,中山东一、二路以东,新开河路以北 2 、人民广场地区西藏中路以西,武胜路以北,黄陂北路以东,人民公园及其以南 3 、铁路上海站地区东至大统路,西至恒丰路,南至天目西路,北至中兴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