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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减轻企业税赋。停止对同一对象重复征收甘蔗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以及对中国境外种植的糖料甘蔗征收的农业特产税。全省自2002/2003榨季开始,甘蔗农业特产税税率由10%下调为5%,因减税政策造成县级财政困难的,省级财政在转移支付中给予一定帮助。 四、努力创造有利于我省蔗糖产业巩固提高的社会环境 (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继续加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力度,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支持企业发展;清理各种名目的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行为,规范省里出台的各种收费项目,对省级以下各级、各部门出台的各种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通力合作,推进各项管理工作。继续控制食糖代用品,修订完善食品加工业用糖标准;加强对进口食糖渠道的管理,特别是对每年进口关税配额食糖的有效调控;大力支持糖业协会工作,充分发挥各级社团中介组织的作用,及时发布制糖业相关信息,引导企业搞好生产经营活动。 (三)结合企业改制工作,积极实施企业“债转股”。对1998年以前我省糖厂在技改或基建时向省地两级财政借的款项,按照省政府关于财政有偿资金“债转股”政策实施“债转股”。 (四)搞好金融服务,密切银企关系,努力协调解决生产流动资金贷款难问题。一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积极支持制糖企业生产和改造的资金需求;二是在企业恪守信用、按期归还贷款的前提下,继续对蔗糖业进行倾斜,用好用活全省切块的再贴现、再贷款指标;三是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却又难以取得正常贷款的困难企业,按《云南省封闭贷款暂行规定》给予封闭贷款支持;四是采取有效办法共同防范和化解制糖企业和金融企业的经营风险,努力实现“双赢”。 (五)转变政府职能,做好协调服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巩固提高蔗糖产业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监管,搞好协调和服务,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好本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