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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阻塞人民防空工程进出道路、通道、口部的; (二)擅自在距人民防空工程控制用地内挖掘取土、重压或者修建地面设施的; (三)人民防空工程管理不善,致使长期(3个月以上)积水的。 第二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