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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八条 各级环保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其管辖区内的排污单位进行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人员应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或其他行使环保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及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给予查处。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二)拒绝环保部门或其他行使环保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检查或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的;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 (四)未经申报批准而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处理设施或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五)建设项目的水污染物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六)被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七)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准排污费的。 第三十条 造成水体污染损害的单位或个人,除接受处罚外,必须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并负责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对造成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可并处罚款;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环保部门和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水系水体严重污染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白盆珠水库水源保护按《惠州市白盆珠水库水源保护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