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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切实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1998]16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市、州、县(市、区)、乡(镇、辖有自然村的街道办事处)党政“一把手”和党政领导班子中的相关成员,以及各级涉农税费管理部门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条 减轻农民负担实行地方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县(市、区)党政“一把手”是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发生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其他领导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直接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行为人为直接责任人员。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恶性案件是指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工作作风粗暴或者违反规定采取措施,导致农民死亡或者直接造成农民受重伤的案件; 严重群体性事件是指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导致干群冲突,引发农民游行示威、围攻政府、堵塞交通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是指因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引发农民利益之争,造成农民集体上访或者导致毁损山林及公共设施等严重问题发生的案(事)件。 第五条 减轻农民负担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县(市、区),要纳入农民负担“笼子”管理,实行重点“监控”,落实“一票否决”。期间,党政“一把手”及相关成员不得评先,不得提拔调动;县(市、区)不得获得综合性政治荣誉和奖励的资格。否决期限从发案之日算起。 第六条 违反《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对负重要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一)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以收回承包土地、不准子女上学等手段胁迫农民交钱交物,引发农民及家庭成员死亡的; (二)组织“小分队”,强行到农民家中采取拉粮食、牵牲畜、搬家拆房等手段收款收物,引发农民死亡的; (三)动用公安、司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手段,关押、殴打农民或强制组织农民办“学习班”,限制人身自由,导致农民死亡或直接造成农民受重伤的; (四)其他因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引发死人、伤人等恶性案件的。 第七条 违反《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对负重要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一)工作作风粗暴,采取强制手段收款收物,给农民财产造成较大损失,造成干群之间群体性冲突的; (二)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加重农民负担,屡次造成农民群体性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导致群众集体围攻政府、堵塞交通、烧毁车辆等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农民利益之争,导致毁弃山林、公共设施毁损等严重问题发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