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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2]91号
【颁布时间】 2002-10-25
【实施时间】 2002-10-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2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湿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湿地是全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对净化环境、降解污染、控制水土流失、防止洪涝灾害、补充地下水、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改善生态条件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是《国际湿地公约》的缔约国,保护湿地及其生态系统,不仅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履行国际公约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我省是全国湿地类型较多、面积较大的省份之一。全省湿地保护工作在林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不断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全省已建立了双台河口、鸭绿江口、卧龙湖等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但是,由于人口的增长,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的过度开发,以及单纯追求粮食种植面积和种植结构的不合理等原因,很多地方对湿地保护工作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湿地被大量垦殖和开发,湿地面积逐年减少;水环境污染严重,土壤沙化,盐碱化面积不断扩大,洪涝旱灾不断,灾害性气候发生频繁,野生动植物资源急剧减少;大连三湾、庄河口(包括长海石城、王家)、大小凌河口、葫芦岛海滨等沿海湿地和部分大江大河及大中型水库等比较完整的湿地尚未建立保护区。这些问题严重地制约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落实2002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实施湿地可持续发展战略,使我省湿地资源得以恢复和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湿地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江泽民同志关于“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保护湿地重要性的认识。要严格控制湿地资源开发,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要争取抢救性措施,建立一批湿地自然保护区,同时要管护好已经建立的湿地保护区”的批示落到实处,把对湿地保护的宣传工作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工作内容摆上日程,利用各种媒体,深入开展对《国际湿地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湿地保护的重要意义,以增强全社会的湿地保护意识。
  
  二、科学规划,对湿地资源实施有效保护
  
  要对现有湿地资源进行全面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实施有效保护。由省林业厅牵头,协调省计划、环保、水利、农业、海洋渔业、土地、交通、电力、畜牧等部门,依据《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和《辽宁省湿地资源调查报告》,编制完成《辽宁省湿地保护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湿地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的规划要求,制定本地的湿地保护计划,明确具体的湿地保护项目。对在湿地或临近湿地的过度带从事农业开发、水产养殖或进行水利、道路及其他工程建设的,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防止湿地资源和生态系统遭到破坏。
  
  三、加快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步伐
  
  各级政府要抓紧对湿地进行抢救性保护,加快划建自然保护区进度。对已具备省级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要抓紧进行申报。正在申报的,省有关部门要抓紧进行协调运作,尽早批复。各级财政要在自然保护区划建和申报工作上,给予一定的前期工作补助费。省林业厅、环保局要在省级湿地保护区中,选择一批够条件的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列入国际重要湿地,以加快全省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
  
  四、加大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力度
  
  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对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依法管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88号)规定,凡是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建立的湿地自然保护区,都要做到一区一法;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要按照已批准的湿地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标明区界,予以正式公告,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确权和发证工作,其中属于海域部分,由海洋主管部门进行海域确权和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凡需占用湿地自然保护区土地、水域,改变保护区性质、范围和界限,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要报国务院批准,省级以下的由省政府批准。省林业厅、环保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拟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区内垦殖、放牧、采矿、采水及因水产养殖等,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生产活动,要责令停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并由有关当事人或单位承担恢复湿地生态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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