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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切实增加湿地保护的投入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湿地保护的投入,所需基建费和事业费,分别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要依据湿地保护规划,建立完善的湿地保护项目库,积极争取国家对湿地保护和湿地保护区建设投资,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争取国际贷款、捐赠。同时,按照国家资源“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由省林业、环保、财政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湿地资源开发利用生态补偿办法。 六、积极开展湿地资源的科学研究与监测 湿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和自然遗产,其特殊的功能、作用以及对自然生态、野生动植物和人类的生存发展所做出的巨大贡献,很多方面尚未被人们认识,还需要进行认真的探索和研究。特别是对湿地资源消长和生态变化的监测研究,还属空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加强对湿地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积极组织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力开展对我省湿地地理、功能、价值、保护和持续利用等方面的研究。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有关湿地的科研课题要优先立项,重点支持。 七、实行湿地保护领导负责制 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本辖区内的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把湿地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市要根据全省的保护规划和本地区湿地保护、管理、建设的具体目标和措施,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湿地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湿地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政府主要领导要依法履行湿地保护的职责,支持湿地自然保护区,认真贯彻执行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将湿地保护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对因决策失误或工作渎职而造成湿地重大破坏,或严重违反湿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领导责任。 为强化全省湿地保护工作,省政府成立以主管农业副省长为组长的辽宁省湿地保护工作协调小组,成员由省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交通厅、环保局、计委、财政厅、农业厅、省军区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负责协调全省湿地保护的日常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