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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2001—2005年浙江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与发展规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10月25日 2001—2005年浙江省青少年学生 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与发展规划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肩负着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承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历史重任。校外教育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是开展校外教育,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科普教育以及文体活动的重要基地,对于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健康成长,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下,我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有了较快发展。但从新形势、新要求来看,我省现有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在数量、规模、布局上都难以满足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的需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3号)精神,加强我省青少年校外教育以及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2000年—2005年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与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2001—2005年浙江省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与发展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坚持公益性原则,坚持建设与管理并举。 各级党委、政府要将面向青少年学生的校外活动场所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综合利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结合城市化发展规划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目标,大力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通过各级政府投入、社会出资和国家返还我省用于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的彩票公益金等多种途径,整合资源,共建共享,突出重点,新建、扩建和改建一批以青少年学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综合性校外活动场所,到“十五”期末,力争实现全省100%的市、县(市)至少建有1个青少年活动中心(包括青少年宫、少年宫、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的目标。在此基础上,努力建设若干与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具有先进水平的示范性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形成以示范性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为龙头,以青少年活动中心、社区青少年服务中心、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为主体,以其他活动场所为补充的青少年校外教育阵地网络。建立健全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新机制,形成以各级政府为主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 1.到“十五”期末,11个地级市以上的城市至少都建有1个现代化、综合性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其建设规模达到省文明城市(地级以上)评审条件和《关于加强浙江省青少年宫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要求,占地面积不少于4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成为所在地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示范工程,发挥校外教育的龙头作用。 2.到2004年,计划于200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县(市、区)至少建有1个具有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其建设规模达到省文明城市(县级)评审条件和《若干规定》的要求,占地面积不少于2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成为所在地区校外教育的主要阵地。 3.到“十五”期末,计划于2010和2020年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县(市、区),至少建有1个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在保证青少年活动中心建筑面积达到省文明城市(县级)评审条件,即不少于4000平方米的前提下,欠发达和人口较少的地区可以将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与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综合利用。 4.地级以上城市的青少年活动中心所在城区,可发挥资源优势,通过综合利用,强化管理,加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建设。 5.人口比较集中、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比较缺乏的经济强镇和城市社区,应积极创造条件,建设符合自身条件和特点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