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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移动电话机市场的监督管理,提高移动电话机商品及售后服务质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第4号令)等有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六部门决定加强移动电话机市场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移动电话机市场的监督管理,净化市场环境,维护经营秩序,促进电信产业健康发展 今年检查的重点是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网标志查验制度,是否明码标价,是否履行法定三包义务,是否申报维修资质,移动电话旧货交易是否归行纳市及移动电话机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状况。 二、严格移动电话机商品市场准入,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防止不合格产品和无合法来源产品进入市场 (一)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健全经营管理档案。 1、经营者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商标、产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或批号,留存商标注册证明、报关单据、生产企业和发货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者进货前应当同生产厂家和有关部门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进网标志、附件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并记入管理档案。 经营者未按上述规定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规定从严追究责任。 (二)经营者应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 1、经营者销售主机或附件,应按规定明码标价。 2、经营者降价销售主机或附件,应按规定使用降价商品标价签。 3、经营者应按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不搞价格欺诈。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计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经营者应对所销售的商品承担明示担保责任。 1、移动电话主机和附件成套出售的,应向消费者提供厂方装箱清单,列明主机和附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并与产品说明书、包装和宣传资料一致;厂方不能提供装箱清单的,由销售者提供或在发票、三包凭证上详细列明。 2、移动电话机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当面交验商品。从2002年12月1日起,销售者应在店堂内设立免费计算机查询设备,在向消费者交付商品前登录信息产业部WWW.TENAA.COM.CN网址,填写许可证编号、设备型号、扰码、手机串号进行标志验证,销售者应当在店堂内显著位置告知消费者进网标志人工查询电话及其它核验手机身份的方法。经查询显示“标志信息为真”且“该部手机已注册”的商品可由销售者在发票或三包凭证上加盖“标志已查询”印章。不得销售无进网许可证、假冒进网标志或其它无合法来源的移动电话机。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三、严格经营者准入标准,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售后服务质量 (一)严格维修单位及维修者资质培训、考核与认定工作。 1、承担三包义务的修理单位必须取得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资质审批机构颁发的维修资质证书。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将定期公布获准承担三包义务的修理单位名单。 2、所有从事移动电话机修理业务的单位,其维修人员必须依照相关规定,经过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的培训和考核,并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信息产业部、人事司颁发的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职业资格证书》。维修单位应当在店堂显著位置公示维修人员姓名,照片、资格证书编号。2002年12月1日前维修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修理单位,不得继续承担移动电话修理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