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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颁布时间】 2002-10-25
【实施时间】 2002-12-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42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10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进行评估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具体业务由各级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外各项资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包括国家、省、市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维修、改造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国债转贷项目,企业或单位负责融资需由政府筹资偿还和出台取费政策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四)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五)其他与财政有关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及项目变动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情况;
  
  (二)项目执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情况;
  
  (三)项目概算、预算、决(结)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四)项目单位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情况;
  
  (五)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六)材料、设备采购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情况;
  
  (七)需要评审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采取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或者单项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项目评审额度,以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计划或者年度投资计划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为准。
  
  第十条 评审机构评审程序:
  
  (一)制定评审方案,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及评审人员;
  
  (二)向项目单位收集评审资料;
  
  (三)进入项目现场勘察,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进行评审;
  
  (五)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核实、取证;
  
  (六)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项目投资评审结论;
  
  (七)根据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出具书面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等内容,其中评审结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该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三)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
  
  (四)对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审增投资额,应当分析说明审减、审增的原因。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划;
  
  (三)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下达评审通知书;
  
  (四)审查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
  
  (五)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受委托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进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认真收集和保管评审资料;
  
  (三)不得向被评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评审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评审机构说明情况,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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