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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三级疫情应急措施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接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国家指定禽流感实验室诊断,必要时请指定专家进行现场诊断,并按规定迅速报告疫情,同时报请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采取措施禁止疫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的物品流出疫区。 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后,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召集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提出启动三级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 疫区县(区、市)或不设县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立即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家禽及家禽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根据决策,由疫区县级人民政府或不设县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疫区县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应当调集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给予疫情发生地紧急支持。 (二)二级疫情应急措施 1.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措施 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县(区、市)或不设县的地级市要立即启动三级疫情应急措施,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疫区县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应当调集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给予疫情发生地紧急支持。 2.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措施 省农业厅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迅速派员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启动二级疫情控制应急措施建议,立即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时报请农业部拨给紧急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的支持。 省级人民政府及时研究并决定启动预案,调集人员、物资、资金,督促各地和各部门落实各项措施。 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将疫情及控制、扑灭方案及其执行进度情况上报农业部。 (三)一级疫情应急措施 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县(区、市)要立即启动三级疫情应急措施,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疫区县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应当调集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给予疫情发生地紧急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同时启动二级应急措施。 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及时将疫情及控制、扑灭方案及其执行进度情况上报农业部,并要求国家启动一级应急措施。 四、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建立省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疫苗、消毒药品、器械库等。 (二)资金保障。各级财政每年储备应急防疫物资、扑杀病禽补贴、疫情处理业务、疫情监控等资金。 (三)技术保障 加强各级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禽流感监测诊断手段。 建立省级禽流感诊断实验室,负责区域内的禽流感诊断。必要时把病料送国家指定实验室进行禽流感病毒的分离鉴定和毒力测定。 (四)人员保障 1.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提供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其诊断结果作为处理的依据。根据实际需要,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及时调整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名单。 2.各级人民政府组建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五、其它事项 (一)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等。 (二)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通报办法 2.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3.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4.封锁 5.消毒 6.病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7.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8.资金储备 9.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名单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通报办法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