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疫情报告形式。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以最快的形式报告疫情。 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禽的种类和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养禽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四、疫情报告程序。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同时,分别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向所在地卫生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要将疫情逐级上报至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和全国畜牧兽医总站、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将疫情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向省卫生厅、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通报。 对疫情的报告和通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2: 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一、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成 (一)兽医专业人员,包括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二)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三)公安人员; (四)卫生防疫人员; (五)其他方面人员。 二、任务 负责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三、培训 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二)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包括: 1.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 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 3.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 6.其他相关知识。 (三)个人防护知识。 (四)治安与环境保护。 (五)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六)其他有关知识。 附件3: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一、疫点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二、疫区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5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三、受威胁区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附件4: 封锁 一、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同级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请示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对疫区进行封锁,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疫点 1.严禁人、禽、车辆的进出和禽类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的要求后,方可出入。 2.对所有的禽及禽类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禽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 1.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别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事先必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2.停止禽类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 3.对易感禽类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三)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禽类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四、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禽只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21天后,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