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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产业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5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农业部《关于取消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的通知》(财规[2000]10号)、国家计委《关于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计价格[2001]586号)等规定,本着有利于减轻、规范、稳定农民负担,有利于维护水利工程正常运转,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有利于建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新的运行机制的原则,现就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水利工程农业水费的性质 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是指供排水单位,通过水利工程设施向农业生产提供未经加工天然水和将地面涝、渍水排出生产区域外,从而向受益者收取的费用。 从2003年起,水利工程农业水费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水利工程农业灌溉属于经营性行为,排涝属于公益性事业。 二、水利工程农业水费的收取范围 (一)水利工程农业水费必须严格限定在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有效排、灌区收取,对水利工程受益范围以外的地方,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水费。对农民引用天然水或者自己打井取水的,也不得收取水费。 (二)农业灌溉水费,由受益农户据实承担。特大抗旱经费,根据降雨量、受旱面积和缺水人数等情况由省政府酌情补助。公益性排涝费用,由财政补助、受益农户适当负担水费,并逐步增加财政补贴,直至取消农户的排涝水费负担。 对于跨市(州)、县(市、区)受益的流域性泵站公益性排涝所需费用,从2003年开始,由省、市(州)财政分别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水利厅共同研究确定。跨市(州);县(市、区)的流域性泵站,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农业排涝水费。 (三)乡镇以上(含乡镇)各级政府不得再以共同生产费等形式向农民收取水费。 三、水利工程农业水费的收取标准 (一)根据国家商品价格管理目录,水利工程农业水费属于由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性收费项目。省物价局要会同省水利厅制定相应的水价管理办法,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核定不同排(灌)类型的农业水价标准,确保农民水费负担合理,确保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二)农业灌溉用水水费标准,应根据合理分摊的供水成本费用核定。区分水库供水、涵闸引水和泵站提水等不同灌区类型,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相应的单位水价。 (三)县乡两级水利工程农业排涝(不含已享受财政补助的跨市县流域性泵站所产生的排涝费用,下同),应根据多年平均排水成本费用和保护受益范围内的面积(含厂矿、企事业单位)确定排涝水费标准。易涝地区每年每亩不得超过11元(易涝地区的界定在财政厅和水利厅共同制定的流域性排涝泵站的补贴办法中另行明确)。 (四)各级水利、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供水量、供水结构、受益范围和用户情况等各项基础资料的收集和核对工作,切实推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的进村入户等配套工作。 四、水利工程农业水费的计收办法 (一)水利工程农业水费以货币计收。 (二)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实行谁受益谁负担,多受益多负担。在向设施计量收费的过渡期间,实行水利工程干支渠供水总量严格计量,按不同作物面积和供水成本计算到田,核定到村,分担到户。 (三)易涝地区县乡两级水利工程农业排涝水费,按实际受益面积分摊到户,常年负担,相对稳定。 (四)易涝地区村组泵站的排涝费用,每年每亩负担的额度由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5元,超过5元的;需报县审批。 (五)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延伸经营范围,完善经营手段,划小供水单元,尽量按水的流程直接配水到村、组,以村、组或用户为单位收费。 五、水利工程农业水费的收取管理 (一)水利工程农业灌溉水费由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受益范围统一向用水单位收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内部分级核算,严禁多头、多级收取,严禁搭车收费。政府行政部门不得代征代收农业灌溉水费,农业灌溉水费不得纳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与村组或用水单位签订供水合同,严格按合同履约。县、乡政府要加强对供水合同的签订和履约事项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