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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办发[2002]35号
【颁布时间】 2002-10-24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3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关于规范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收取农业灌溉水费,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并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凡收费不开具合法票据的,按违规违法收费进行处理。
  
  (二)易涝地区县乡两级水利工程农业排涝水费,由财政部门征收,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建立水利工程农业水费公示制度,实行用水量、水价、水费“三公开”,提高水费收取工作的透明度。受益单位和农户要提高法制观念和商品水意识,必须依法依规交纳水费。
  
  (四)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收取的监督检查,公布举报电话,依法查处违规违法收费行为。
  
  六、水利工程农业水费的使用管理
  
  (一)水利工程农业水费是维持水利工程正常运转的主要资金来源,必须专项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改造等方面的支出,不得调剂、截留和挪用水费,严禁用于平衡县、乡财政收支。易涝地区县乡两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原则上按装机容量及涵闸排水能力分摊使用农业排涝水费。水利等主管部门不得层层上解、集中农业水费挪作他用。
  
  (二)水利工程农业水费的使用要接受水利、财政、审计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各项开支的管理,严格核定支出定额和维修计划,坚决杜绝不合理开支。
  
  (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合理的水费调剂制度,以解决年度之间水费收入不均衡的问题。少数特殊年份收入过低,无法维持正常运转的,各级政府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给予适当补助。
  
  七、深化改革,完善农业供水机制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精神,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个类别,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二)严格界定水利系统各单位的性质,按规定做好机构精简和人员分流工作,区别行政、事业的性质,严格定编、定员、定岗,并明确经费供给渠道。应由财政预算负担的水利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和管理经费不得在水费中列支。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深化内部改革,引入市场机制,提高运行效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增强经营服务意识,积极推行管养分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经费等非生产性支出,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切实改变收费养人的状况,降低农业供(排)水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四)推行农业供水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农业供水机制,降低农业供水的中间交易成本。逐步建立多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协会),让农民自己参与管水,负责末级渠系的水量分配、水费收取和渠道维修等工作,实行民主管理。同时积极推行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对乡村小型泵站、塘堰、输水渠道等小型水利设施进行公开租赁、承包或拍卖,将农业灌溉管理经营权移交给农民,水利、物价等部门对供水单位的收费情况予以监督,从机制上完善农业供水体系。
  
  八、《管理意见》的实施
  
  (一)本意见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可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报省政府审批。
  
  (三)本意见由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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