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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02]317号
【颁布时间】 2002-10-24
【实施时间】 2002-10-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3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全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遏制水上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就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乡镇船舶的范围和使用性质
  
  乡镇船舶系指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合伙、承包户拥有或经营的船舶。
  
  乡镇船舶分营业性运输船舶、非营业性运输船舶、非运输船舶、渡船和渔业船舶:
  
  营业性运输船舶系指以盈利为目的,发生运费结算的客、货运输船舶;
  
  非营业性运输船舶系指农用船舶和自用船舶;
  
  非运输船舶系指采挖砂石船及其它采矿船、工程船和用于与运输无关的其它经营行为的水上设施或水上建筑物;
  
  渡船系指航行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间的专用船舶;
  
  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渔业生产及其辅助渔业生产的船舶。
  
  二、进一步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一)设区市人民政府具体职责:
  
  1.宣传贯彻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督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3.检查县(市、区)、乡(镇)、村、船主四级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职责:
  
  1.宣传贯彻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确定本县(市、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目标和责任,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组织落实和考核。
  
  3.组织乡镇船舶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乡镇船舶安全检查。
  
  4.负责辖区内乡(镇)、村渡口设置、迁移、取消的审批工作,但在审批前,应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5.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三无”船舶(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以下同)予以取缔和处理。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职责:
  
  1.负责乡镇船舶的统一行政管理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宣传贯彻有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负责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与村委会或船主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组织落实和考核;对各类乡镇船舶的性质、用途进行归类,并登记造册;督促和组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建造、检验(丈量)、登记、变更手续;督促和组织船员参加监督管理机构举办的安全和技术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2.负责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检查。重点加强对客(渡)船的安全检查,配合有关部门禁止非客渡船违法载客和客渡船违章超载。在学生集中过渡、群众性活动、节假日、墟日以及恶劣天气期间,组织人员加强现场管理、监控,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3.负责乡镇船舶修造的源头管理工作,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时查处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点);对所属辖区内“三无”船舶,配合有关部门责成所有人自行拆解或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四)村(居)民委员会具体职责:
  
  1.向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宣传有关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与船主签订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并督促落实。
  
  3.负责所在村船舶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禁止渡工无证渡运及客渡船违章超载和冒险渡运。在学生集中过渡、群众性活动、节假日、墟日以及恶劣天气期间,组织人员加强现场管理、监控,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整改。
  
  4.督促和组织所在村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按规定向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建造、检验(丈量)、登记、变更手续,组织船员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安全技术培训。
  
  5.对本村区域内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乡镇船舶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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