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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10月1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慕德贵 二OO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安顺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招商引资软环境的建设,规范全市行政执法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安顺经济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努力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工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的有效监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 (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 (四)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清理确认; (五)行政执法上岗的监督管理; (六)其他依法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黄果树风景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含各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二章监督的内容 第一节 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市场信息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命令、公告、通告等。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内部工作的行政文件和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属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需以市场信息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报经市场信息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颁布施行。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该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场信息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第十条 市场信息人民政府在备案审查中发现上报的规范性文件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通知上报机关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撤销、废止。 第二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市场信息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承办单位必须将有关案卷材料送市场信息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报市场信息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作出。 第十二条 市场信息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作出后15日内交有关处罚的情况报市场信息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 较大数额的罚款,各部门已有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对公民处以五千元、法人和其他组织五万元以上(含本数) 的罚款上较大数额的罚款。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场信息人民政府各部门对外来投资者在安顺市兴办的企业、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事项或其他重大事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在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15日内交有关具体情况报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在备案审查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责令相关部门自行纠正或依法予以变更、撤销。 第三节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确认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所属工作部门的执法资格予以确认、严禁没有执法资格的任何部门或其他组织执法。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需要委托执法的,必须依法进行,并将委托执法的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