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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云政发[2002]120号
【颁布时间】 2002-09-27
【实施时间】 2002-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3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的决定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云南公路建设,进一步完善全省立体交通网络,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设中国连接东南亚、南亚国际大通道”的宏伟目标,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加快公路建设步伐。目前,我省纳入国家统计的通车里程已达16.4万千米,总里程位居全国第一,公路建设投资已占全省固定资产总投资的1/7,为改善云南投资环境、提升竞争力、增强发展后劲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由于地质地貌复杂,建设难度越来越大,建设成本不断增加,资金筹措越来越困难。路网技术标准低,结构不合理,路面质量差,抗灾能力弱,通行能力小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高等级公路的比重仅占全省公路总里程的1. 7%,国道主干线建设只完成总体规划近50%,加快建设刻不容缓。
  
  二、明确目标,确保建设任务顺利完成。根据我省公路建设“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以加强通县油路建设提高整个路网等级为基础,确保“十五” 期间完成公路建设任务400 亿元,新增公路里程3 000千米,大幅度提高路面等级,高等级公路占总里程的比重达到2.6%左右;到2010年,完成干线公路的全面改造,高等级公路比重达到3.5%以上。具体目标是,以“三纵三横、九大通道”为主,抓紧建设国道主干线嵩明至待补高速公路,开工建设昭通至待补高速公路、水富至麻柳湾高等级公路、安宁至楚雄和保山至龙陵高速公路、锁龙寺至砚山至罗村口高速公路;开工建设省际间公路通道和国道干线公路思茅至小勐养高速公路、小勐养至磨憨二级公路、祥云至澜沧江二级公路、武定至永仁二级公路等路段;在改造干线公路的同时,对旅游干线公路、经济干线公路、国道干线以及地(区、市)通县公路、县县通公路进行全面改造,改善公路条件,提高全省公路的路网等级。
  
  三、加大力度,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进一步落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1]7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建设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2]36号)政策。
  
  --2003至2007年,由省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不少于5亿元的公路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国、省道干线公路新开工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发展需要,适当提高公路通行费、养路费征收标准。责成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交通厅按照公路技术等级并比照公路通行费、养路费征收的全国平均水平,拟定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执行。收费公路在统贷本息未结清前,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
  
  --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建设用地,比照铁路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国道、省道以外的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比照国道、省道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具体免税时间、范围和减免审批手续,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建设耕地占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2〕36号)规定执行。
  
  --干线公路及通县油路建设和县域之间油路改造,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自用的砂、石、土,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免收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免征矿产资源税;在批准占地范围外开采自用的砂、石、土,建设单位到有发证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后,免收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免征矿产资源税。
  
  --对投资于公路建设的企业,按照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政策规定,从2002年起10年内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公路建设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实行免二减三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协调一致,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州市和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大对公路建设的支持力度,减轻公路建设负担。
  
  --干线公路建设,由沿线各地、州、市承担工程费用的5%-10%。
  
  --干线公路建设中的征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地管理费)和征地中涉及农户搬迁产生的拆迁费、耕地开垦费、临时用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勘界费等,由沿线各地、州、市人民政府承担,并在批准的征地拆迁总金额内包干使用。
  
  --经中央、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过水土保持方案,做到了“三同时”并经验收合格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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