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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海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9-27
【实施时间】 2002-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44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中办发〔2001〕27号)和《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若干规定》(内党办发〔2002〕1号),现就精简会议、文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精简各类会议活动
  
  (一)坚持做到无明确任务和实际意义的会议一律不开;可以合并开的合并召开;能通过文件、电话解决问题和部署工作的,就不开会。对必须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要明确主题,合理确定规模,充分准备,注重实效。
  
  (二)会议实行分类管理。一类会议为市党代会,市委全委会,纪委全委会,市人代会,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会,政协常委会,全市劳模大会。二类会议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重要会议,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代表大会。三类会议为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或专业性会议,各人民团体的全委会议。
  
  (三)严格履行会议报批程序。市委召开的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全委会议和研究部署全局性问题的工作会议,由市委常委会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议和研究监督、选举等综合性的工作会议,市政协召开的全委会议和常委会议,市纪委召开的全委会议,分别由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协党组和纪委报市委审批。市政府召开的研究部署全市性重大问题的工作会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按章程进行换届选举的代表大会,由市委统战部和各人民团体党组报市委审批;属于部门管理的群众团体按章程进行换届选举的代表大会,由主管部门按序列分别报市委、政府 审批,涉及人事安排问题的直接向市委组织部请示。市直属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各人民团体召开的全委会议,主办部门要按序列分别报市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方可召开。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绕过市委办公厅或政府办公厅直接报送领导同志。未经批准的会议,一律不得召开。
  
  (四)以市委、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从严控制。一般不以市委、政府名义召开研究某一方面工作的会议。市直各部门原则上每年只召开一次本系统的全市性专业工作会议,一般只开到区一级,未经允许不得通知区委、区政府领导参加。批准召开的各类会议要严格控制与会人员范围和人数。各级各类代表大会以外的其它会议,会议所在地区的与会人员一律不在会议上食宿,工作人员不得突破会议总人数的10%。对纪念会、研讨会、协作会、表彰会、剪彩、奠基等活动,要严格控制。
  
  (五)经批准召开的会议,市委办公厅或政府办公厅同时将批复抄送财政局、审计局。凡按规定程序经市委、政府批准召开的一、二类会议,由财政核拨会议经费;经批准召开的各种三类会议,会议经费从该部门的包干经费中支出。各类会议会务工作全部由主办部门承办。坚持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不准会议主办部门向企事业单位摊派、转嫁会议费用。审计部门要将会议开支的审计结果及时向市委、政府报告。如发现超标准滥支等现象的,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同时核减下年度行政事业经费。
  
  二、切实减少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
  
  (六)减少领导同志事务性应酬。市级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表彰会、座谈会、研讨会、报告会、纪念会等会议,不参加一般性的剪彩、奠基、首发首映式、颁奖等事务性或应酬性活动。一些重要会议和活动确需市级领导参加的,由主办部门提前一周写出书面请示,按序列分别报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厅办理,不得使用请柬。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秘书长要按照规定严格把关。未经各大班子办公厅统一安排的会议、活动,领导同志可谢绝参加。
  
  (七)减少领导同志会议讲话,杜绝领导同志陪会现象。市委、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只作一个主报告,不安排程序性的讲话。市直各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市领导一般不到会讲话,确需领导同志出席的重要会议,原则上只请分管领导出席,其他领导一律不陪会。
  
  三、改进会议和领导干部活动的新闻报道
  
  (八)市委、政府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要重点报道实质性的内容和重要决议,程序性报道尽量从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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