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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监督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7月2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 (2002年7月25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和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发挥预算在发展国民经济、促进社会进步、改善人民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的监督。 自治区本级预算由自治区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包括上下级政府间上解的收入数额和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第三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监督自治区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自治区本级预算的调整或者部分变更方案;审查和批准自治区本级决算;撤销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四条 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应当遵循真实、合法、效益的原则。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自治区本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实行部门预算、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第六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预算执行、预算调整或者部分变更和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质询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条 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揭发和控告,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将自治区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九条 财经工作委员会对自治区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可以邀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有关委员会负责人和专家,听取自治区预算草案编制情况的汇报。自治区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并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条 在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财经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主任会议提交对自治区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 第十一条 对自治区本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的重点是: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是否符合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二)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预算收入的编制是否与国民经济增长相适应; (四)预算支出的编制是否保证了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农业、教育、科技支出是否达到了法定增长比例,社会保障支出是否落实; (五)预备费是否按法定比例设置; (六)为完成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七)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前将自治区本级预算草案全部编制完毕。自治区财政部门在预算草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及时向财经工作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预算编制依据及有关说明; (二)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基金预算收支总表; (三)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重大项目支出表; (四)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 (五)按类别划分的返还或者补助下级财政支出表; (六)各部门预算收支表; (七)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以及有关说明。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在财经工作委员会对自治区本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后的十五日内,应当及时向财经工作委员会通报预算草案修改情况,并提交修改后的预算草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自治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财政预算报告决议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