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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未按投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二)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收到的; (三)文件和附件不齐全的; (四)文件和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五)未密封或者密封处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六)签章(签字)不全的; (七)投标人不具备资格的; (八)委托他人代理,代理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九)重复投标的。 第十五条 评标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应当在定标之日起三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确认书》,并同时向其余投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 中标人应当在《中标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七条 中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在定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章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 第十八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拍卖方式进行: (一)以获取最高土地收益为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土地使用者的;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竞买的; (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或要求的。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应当根据拍卖地块的情况编制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应当包括拍卖公告、拍卖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竞买申请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第二十条 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拍卖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 (四)拍卖的时间和地点及竞价方式; (五)确定竞得人的标准、方法及给付成交价的方式; (六)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七)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提交申请的截止时间; (八)履约保证金;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拍卖公告应当于拍卖前20日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拍卖底价,竞买保证金,并保密到拍卖活动结束之前。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下列文件: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个人竞买的,提供身分证影印件; (三)其它需要提供的附件。 公告规定可以邮寄竞买申请文件的,竞买人可以邮寄。但须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收到的方为有效申请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 (一)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代理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拍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宜;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应价递增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 (六)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七)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者为竞得人; (八)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二十五条 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六条 竞得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竞买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拍卖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四章挂牌出让 第二十七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挂牌方式进行: (一)通过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收购储备进行交易的所有土地; (二)土地一级市场中以出让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 第二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应当根据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挂牌出让文件。挂牌出让文件包括挂牌公告、挂牌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报价单、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