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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九条 挂牌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挂牌出让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 (三)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 (四)挂牌起始和截止时间及地点; (五)索取提交报价单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确定竞得人的方式及给付成交价的方式; (七)履约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三十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则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六)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七)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一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四)在挂牌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三十二条 竞得人应在《挂牌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竞得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竞买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挂牌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取消其中标、竞得资格,所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土地使用权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交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储备,投标(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中标人或竞得人开出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二)中标人或竞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三)中标人或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四)中标人或竞得人通过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兑得的。 第三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