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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搞好协作。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土资源部门的重要职责,与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密切相关。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搞好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城镇住房上市,必须按照1999年建设部令第69号规定的要求,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有关材料。房地产转让、变更、出租、抵押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土地和房产登记。在实际工作中,国土资源部门应与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通力合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搞好住房用地登记和房产登记的衔接。 (五)加强对住房用地登记收费的管理。为确保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所需的财力、物力,各地、市要按现行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将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从相关土地收益中列支。涉及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六)简化发证手续,依法从快办理。各地要正确处理登记工作中的质量与速度的关系,在明确住房用地登记办理程序的基础上,简化登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办证速度。 1.售房单位已办理土地登记的,要充分利用城镇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的图件坐标等成果资料,直接确定宗地(共用宗地)的界址点进行分割、量算面积,并办理变更登记。 售房单位未开展土地登记的,只要权属无争议、界址清楚、形状规则、面积准确的,可简化地籍调查外业工作程序,先合理确定房改用地范围,给购房者个人分摊并登记发证,再补办原产权单位剩余立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2.售房单位成批成标向职工出售公房的,其分户用地面积的丈量、计算和表格的填写、收交、审查以及证书的发证可由售房单位统一组织办理。统一办理时,要以政府房改办和房管部门出售公房审批及住房过户、产权转移手续等资料为依据,其建筑面积必须与房屋所有权证确权面积一致。 3.简化表格填报。成批出售时,土地申请书。审批表按共用宗只填写一份,表中土地使用者名称可用附表形式列出共用宗地的所有土地使用者名称。并应对每个购房户注明房改价格类型、居住栋号、单元、层数、立位、建筑面积、土地分摊面积等。初审意见栏要详细表述原房屋产权单位土地使用权来源、初始土地登记情况及房改政策依据和审批情况、已售公房共用宗土地面积及原产权单位出售公房后剩余土地使用权面积。售房单位要对表中所填数据、文字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承担责任。 三、有关问题处理规定 (-)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权属证明(售房单位已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呈报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通知书;属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须提交国家建设征拨用地呈报表、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和建设用地审批红线图;属合作建房的,还须提交联建分成协议书等); 3.房改办同意出售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批复文件; 4.购房者的《房屋所有权证》; 5.房屋产权分成清单; 6.房屋产权分布立体示意图; 7.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8.其他有关资料。 (二)城镇住房用地宗地面积的确定。 城镇住房用地范围和购房者用地面积的确定采取先分割后分栋再分摊的办法进行。对房屋间距、层数、平面布局基本一致的住宅区,也可分割后联片分摊。 1.综合用地的分割。如单位住宅区用地与办公等其他用地混在同一宗地时,应进行分割,将住宅区用地单独划出。 2.宗地、共用宗地的设立。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无论平房或楼房,凡能划分出每个购房者各自使用土地界线的应单独划宗。不能为购房者个人单独划宗的,则以整栋房屋用地或联片房屋用地划为共用宗地。 3.共用宗地范围的确定。共用宗地用地范围无论是以栋划宗,还是联片划宗,其共用宗的用地面积,一般按建筑占地面积确定。具体办法由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4.购房者个人土地使用权面积。购房个人使用的土地面积由分摊面积和独立使用面积两部分组成,没有独自使用土地面积的只包括分摊面积。购房者个人分摊面积计算: 购房者个人分摊面积=购房户建筑面积与总建筑面积之比乘共用宗地面积。即:分摊面积=共用宗地面积×购房户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