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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劳动局
【发文字号】 深劳[2002]60号
【颁布时间】 2002-09-26
【实施时间】 1998-02-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44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员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员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8年1月12日深劳服[1998]25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计划单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失业员工的管理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结合当前失业员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深圳市失业员工管理暂行规定》,经市劳动局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建议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反映。
  
  深圳市失业员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结合目前失业员工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因下列情形失去工作的,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员工: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者撤消;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整顿;
  
  (三)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
  
  (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员工管理遵循的原则:救济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政府帮助与个人参与市场竞争相结合。
  
  第三条 市劳动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的失业员工的管理;区劳动部门负责区属用人单位的失业员工的管理。
  
  第四条 员工失去工作一个月内,应到所属劳动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失业员工逾期不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其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从登记期限届满之日起逐月减发。
  
  第五条 办理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如实填写《深圳市失业员工登记表》;
  
  (二)提交下列材料审核存档:
  
  1.劳动手册;
  
  2.社会保险手册(内附历年个人专户账单,保险费应自本人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缴至办下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当月止);
  
  3.劳动合同书;
  
  4.其它有关资料。
  
  (三)失业保险机构核发《深圳市失业员工证》。
  
  第六条 对于发生劳动争议的失业员工,在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人民法院判决后,方可办理失业登记,其登记时间不受本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时间限制。
  
  第七条 失业员工登记时,对有求职意向的,发给“再就业指导通知书”,失业员工须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再就业指导,经考核合格后按规定核发《失业员工证》和失业救济金。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缴交失业保险费。未缴交失业保险费或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应限期补缴,然后其失业员工方可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第九条 《深圳市失业员工证》证明员工处于失业状态,失业员工应按规定办理年度审验。
  
  失业员工遗失《深圳市失业员工证》,应登报声明作废,并自登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凭户口本、身份证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条 失业员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
  
  (二)在特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
  
  (三)失业后按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
  
  第十一条 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计算标准,按其连续工作年限每满六个月计发一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注1(注1:此条原文为:第十一条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计算标准,按其办理招工手续或取得特区常住户籍后在特区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六个月计发一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但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救济待遇的期间按照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第十二条 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为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三条 失业员工实行报到制度,失业员工应按规定时间到失业保险机构报到。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员工无故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不予发放其次月的失业救济金;连续二个月未报到的失业员工,失业保险机构将停发其失业救济金。
  
  第十四条 失业员工重新就业后仍然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或违反有关停止失业救济规定而以非法手段获取失业救济待遇的,失业保险机构应据《深圳市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并处以其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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