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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劳动局
【发文字号】 深劳[2002]60号
【颁布时间】 2002-09-26
【实施时间】 1998-07-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45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7月1日深劳培[1998]125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各考评员:
  
  为加强对考评人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评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员是对报考者的职业技能实施考核并评定其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考评员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考评员的管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评员任职条件与资格认定
  
  第五条 考评员分为一级考评员和二级考评员。
  
  第六条 一级考评员应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级考评员应具有技师以上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考评员应具有本职业(工种)或相近职业(工种)的从业经历,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 考评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 考评员的申报,按照考评员的任职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市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审核,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参加考评员培训。
  
  第十条 考评员培训由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的法规、政策、制度和基本理论,考评员职业道德,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考核大纲)、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
  
  第十一条 考评员经市指导中心培训合格后,报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十二条 考评员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由市指导中心综合评价,决定续聘与否。
  
  第三章 考评员的组织与使用
  
  第十三条 市指导中心建立健全考评员组织,加强考评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考评员的业务素质,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考评员队伍。
  
  第十四条 市指导中心定期组织考评员进行业务交流活动,提高考评技能。
  
  第十五条 一级考评员可参加高级技师、技师和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二级考评员可参加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
  
  各级考评员可参加岗位资格证书的考核评定。
  
  第十六条 考评员在同一鉴定所内连续二次从事考评工作后,应主动申请轮换。
  
  第十七条 考评员与报考人员有近亲属、师生及其他利害关系时,考评员应申请回避。
  
  第十八条 考评员应服从考评工作安排,因故不能参加考评工作的,应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首席考评员由鉴定所从考评组成员中指定一人担任,具体负责考评组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考评员的考评行为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派的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员(或巡考员)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考评员在执行考评工作时,应佩带考评员胸卡。
  
  第二十二条 考评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前,应熟悉、掌握本次鉴定的项目、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二十三条 考评员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力求做到准确、公正,考核结果应填写在考核评分表上,并签名。
  
  第二十四条 考评组进行实操考核时,应对考生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评分,首席考评员负责统分。如在评分过程中出现分数异常情况,首席考评员应向督考员和鉴定所负责人汇报,并负责组织考评员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 考评工作结束后,首席考评员应组织考评员对本次考核进行分析,并填写《考核分析表》。
  
  第二十六条 考评员的每次考评工作由督考员(或巡考员)和鉴定所负责人提出评价意见,并上报市指导中心。
  
  第二十七条 市指导中心建立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记录考评员的每次考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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