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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八条 考评员的考评费按其级别和考评工作量由鉴定所支付。 第四章 考评员的奖惩 第二十九条 市指导中心负责组织评选每年度的优秀考评员,并报请市劳动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连续二年被评为优秀的一级考评员,可被聘为督考员。 第三十一条 连续二年被评为优秀的二级考评员,经考评,可破格晋升为高级技师。 第三十二条 市指导中心对优秀考评员进行宣传报导,组织考评员参加社会活动,提高考评员队伍的社会地位。 第三十三条 无特殊原因,考评员一年内三次以上不接受考评任务的,市指导中心报请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不再用其担任考评员。 第三十四条 考评员在考评工作中造成丢失考生工件、无法鉴定考生成绩或其他责任事故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解聘。 第三十五条 考评员在考评工作中违背考评原则,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考评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考评员营私舞弊,收取考生贿赂的,取消其考评员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